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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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达尼亚尔·吐孙江(公民身份号码:65420120010819001X)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3年6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23100038130301号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10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860000元,借款期限30年,由新疆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新疆海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办妥房屋他项权利证书,故担保人已解除担保责任。截止到2025年8月28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832539.96元,逾期利息11241.41元,罚息180.21元,贷款本息合计843961.58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5年8月28日);偿付自2025年8月29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有你们(公司)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2日

  公 告

  本委受理的〔2025〕863王静诉新疆汇欣达矿业投资有限公司、〔2025〕975诉高新区(新市区)鲤鱼山南路南山牧场爆炒小公鸡餐厅、〔2025〕667-1开斯尔·麦麦提依明、〔2025〕667-2木克达斯·艾克拜江诉新疆追光电竞有限公司、〔2025〕787周仲春诉高新区(新市区)北京中路鑫蝴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2025〕714阿尔孜古丽·艾莎诉新疆解难题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理终结,因以上单位、个人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上述单位、个人送达以上案号仲裁裁决书或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裁决书或决定书(河南东路781号)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裁决当事人可在公告期满后,非终局案件15日内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终局案件30日内到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撤销,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决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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