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穿越”了? 诉讼代理人唆使当事人伪造证据受罚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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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蔡玫

  诉讼代理人本应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但库尔勒市居民吴美丽(化名)的诉讼代理人却授意其伪造证据,最终自食恶果。

  2014年,吴美丽和丈夫王羌(化名)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

  此后,吴美丽认为离婚时还有财产未分割清楚,于2025年2月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羌返还8万元嫁妆、分割售房款、支付5万元离婚补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嫁妆是吴美丽父母对她个人的赠与;王羌所售房屋是其婚前财产,吴美丽无权分割;王羌与吴美丽之间不存在经济补偿的情形。该院判决驳回吴美丽的诉讼请求。

  今年6月,吴美丽来到法院申请再审,理由是有了新证据,并委托新疆某法律咨询公司执行董事兼法务总监徐某担任其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公民代理)。

  随后,徐某向法院提交一份《婚前嫁妆赠与协议及财产确认声明》,还申请3名证人出庭作证。

  法院为查明案件事实召开再审听证会,吴美丽及证人秦某、黄某、吴某在签署《证人保证书》后出庭作证。4人自述:上述内容属实。吴美丽向法院提交的声明中写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关于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现就赠与事宜声明如下:将财产赠与吴美丽……”声明落款日期为2012年5月11日,见证人为秦某、黄某、吴某。

  王羌的律师从中发现蹊跷:民法典施行日期为2021年1月1日,而该声明落款处签署时间为2012年5月11日,声明的真实性存疑。

  法院对上述违法线索进行调查核实。最终,吴美丽承认其在委托代理人徐某的提议、指导下,伪造证据并找人作证。

  鉴于吴美丽和3名证人主动承认错误并悔过,法院对上述人员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分别作出罚款决定。

  法院经调查认为,徐某在本案中唆使吴美丽伪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是典型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且法院多次联系徐某,其均未到场说明情况,遂依法对徐某作出罚款3万元、拘留7天的司法惩戒决定。

  徐某不服,向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复议。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徐某作为诉讼代理人,本应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司法公正,却唆使当事人伪造证据,进行虚假陈述,违背诚信原则,侵害对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重妨碍法院审理案件,性质恶劣,且在事发后仍不认错悔过,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对其罚款、拘留的惩戒决定符合过罚相当原则,程序合法,结果亦在必要限度内,徐某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作出维持决定。

  目前,法院已依法执行对徐某的处罚决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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