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刷单骗补贴的灰产链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8
A+ | a每逢节假日,各大电商平台纷纷推出“无门槛消费券”“满减返利”等优惠活动。这些能惠及消费者和商家的促销活动,在一些不法分子眼中却是“无本生意”。日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对靠刷单骗取知名电商平台补贴案件中的12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
刷手暗号下单,店铺空包发货
李某在某知名电商平台经营一家保健品店。2024年初,熟悉刷单渠道的杨某通过商家预留电话与李某取得联系,提出合作意向:由杨某组织刷手在李某店铺中使用平台的“无门槛消费券”下单。杨某表示,李某无须真实发货,待交易完成后,平台将相应补贴款项返还至商家账户,双方按比例分成。
起初李某对风险有所顾虑,但店铺经营情况一直不好,同年10月中旬,他联系杨某,决定“试试水”。
同年11月初,合作正式开始。李某提供其控制店铺的名称、刷单数量及收货地址,杨某负责将这些指令发到其组建的刷手群。刷手们接到指令后,在所提供的对应店铺下单,并在收货地址中统一备注暗号,以表示为刷单订单。每轮刷单完成后,杨某将结果反馈给李某,李某确认后结算款项,杨某再给刷手付佣金。
几次套现得手后,李某发现有利可图,便发动多名亲友在平台上开设更多店铺参与刷单。李某还提醒其他参与刷单的商家:“如果所有订单都不发货,很容易被系统识别。”因此,涉案店铺通过购买快递物流信息或寄送低价礼品等方式,获取真实的物流单号,伪装成正常交易,掩盖刷单行为。
以为金额小,不会被发现
2024年11月中旬,某知名电商平台发现部分商户消费券核销异常,出现多笔商品名称、价格完全相同的订单,消费者账户高度集中,存在固定用户在固定店铺每日下单的行为。电商平台进一步核查发现,这些消费订单的IP地址遍布全国各地,但收货地址乃至收货人姓名却高度重复,且与显示的IP地址不符,有虚假核销的嫌疑。电商平台立刻对消费券的购买功能采取限制措施,隐藏了消费券购买入口。
发现无法自行获取消费券,杨某为维持“业务”,在网上联系到专门提供消费券代买服务的王某。王某很快发现,尽管电商平台在前端隐藏了购买入口,但用户保存的消费券链接仍可正常访问并完成购买,且平台仍会正常向商家返利补贴。利用这一漏洞,他通过不断更换设备,登录刷手账号批量购买已隐藏的消费券,持续为刷手们提供帮助。
2024年12月底,某知名电商平台向公安机关报案。今年4月,公安机关陆续将李某、杨某、王某等12名利用消费券骗取电商平台补贴的犯罪嫌疑人抓获。
经查,李某与杨某、王某合谋,招募多人开设店铺,利用王某提供的消费券进行刷单,骗取补贴并从中每单抽取0.05元至0.1元牟利,不到3个月,累计骗取某知名电商平台补贴40万余元。
李某到案后供述:“起初觉得每单金额那么少,不会被发现。没想到日积月累,金额竟如此巨大,现在追悔莫及。”
刷单群组规模庞大,账号累计逾千
今年6月,李某、杨某、王某等12人先后被侦查机关移送至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该案涉案人数较多,检察官对三方人员在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了细致审查,认为该案是典型的多方协作合谋骗取平台补贴的犯罪行为。
该案中,李某作为发起人,不仅参与刷单,还积极招募亲友开设多家店铺用于套现,在犯罪过程中起主导作用,应当对全部犯罪金额承担主要责任。王某作为消费券的“供应商”,明知杨某等人从事刷单套现,仍通过技术手段持续提供消费券支持,其行为已成为整个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构成共同犯罪。
检察官对杨某设立的13个通信群组进行了分析,这些群组成员账号累计达1460个,专门用于刷单活动。根据相关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信群组,数量达到5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1000以上的,即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的“情节严重”。同时,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交易骗取平台补贴4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诈骗罪。今年9月,普陀区检察院依法对该系列案件的1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12月17日《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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