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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8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彭延河,男,1994年11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26199411281010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0年5月2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023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彭延河已连续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2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73182.52元、利息7094.8元、罚息256.57元,本息合计380533.8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卜杜热合曼·麦麦提图尔荪,男,1999年9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4199909061616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3年10月7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817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阿卜杜热合曼·麦麦提图尔荪已连续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2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79036.78元、利息9533.05元、罚息263.09元,本息合计488832.92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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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木塔力甫·阿布拉,男,1975年10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0119751015059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3年5月15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348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木塔力甫·阿布拉已连续1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51097.37元、利息 8934.57元、罚息 648.92元,本息合计260680.86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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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艾力·阿卜来提,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8902150035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热则耶·麦麦提江,女,1993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021199304020067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0年4月17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435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艾力·阿卜来提、热则耶·麦麦提江已连续1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43297.8元、利息3776.7元、罚息656.83元,本息合计147731.3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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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尼戈尔·亚森,女,1994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407041848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艾合买提·艾白,男,1991年3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801199103206110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18年8月10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294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阿依尼戈尔·亚森已连续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10月2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387157.84元、利息6322.62元、罚息259.65元,本息合计393740.1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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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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