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3次闯入邻居家 女子持菜刀驱赶致其轻伤 检察院:构成正当防卫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8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俄勒斯古丽·马恨 郜书冉
男子醉酒后3次闯入邻居家,独自在家的女主人拿起菜刀驱赶时砍伤对方,她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吗?12月10日,托里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认定女子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024年12月16日凌晨,托里县巴尔鲁克山冬牧场万籁俱寂,熟睡中的阿某某被屋里突然发出的声响惊醒。黑暗中,有人影晃动,并叫出了阿某某的名字。独自在家的阿某某意识到有人闯入,根据声音判断闯入者是邻居写某某,遂拿起马鞭将他赶出门。
喝得醉醺醺的写某某不甘心,又闯进阿某某家,阿某某只得拿起马鞭、菜刀,拼尽全力驱赶。在写某某第三次闯入后,阿某某再次拿起菜刀驱赶,导致写某某多处受伤。
天一亮,阿某某便爬到山坡上有信号的地方,打电话向在外地的丈夫说明情况并报警。
公安机关侦查时,写某某称其受阿某某的丈夫所托,帮她家看羊。公安机关以擅闯他人住宅为由,对写某某行政拘留15日。
经鉴定,写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鉴于此,公安机关以阿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其移送托里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受理案件后,检察官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正当防卫情形。为查清案情,检察官全面审查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现场勘验笔录,为案件准确定性筑牢基础。
经查,检察院认定写某某所述情况并无证据,同时认为,写某某3次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属于持续性不法侵害,阿某某的防卫行为均发生在不法侵害进行过程中,具有必要性。结合案发时段、周边环境及阿某某是女性的客观情况,检察院认为阿某某采取的防卫手段符合一般人面临突发侵害时的合理反应,未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
为进一步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公民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正确行使正当防卫权,12月10日,托里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
“我们认为该案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标准和适用条件。”听证会上,听证员们纷纷发表意见。
最终,该院依法认定阿某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释法理,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托里县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第一检察部主任木丽德尔·木沙太介绍,该案的办理诠释了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 不属于正当防卫的情形
1.打架斗殴中,任何一方对他人实施的暴力侵害行为。
2.对尚未开始的侵害行为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3.对自动停止,或者已经实施终了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人实施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4.不是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而是无关的第三者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5.不法侵害者已被制服,或者已经丧失继续侵害能力时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6.防卫挑拨式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7.对合法行为采取的所谓“正当防卫”行为。
8.开始是正当防卫,但后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据“苏州普法”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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