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醉驾遇检拒不停车 构成危险驾驶罪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7
A+ | a本报和布克赛尔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段学旺)近日,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
今年7月的一天,张某酒后驾车途中遇民警例行检查。民警示意其靠边停车,张某未配合,直至民警跟随喊话后张某才停车接受检查。
后经过抽血检测,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152mg/100ml,属于严重醉驾。
公安机关依法将张某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办案期间,张某对醉驾事实供认不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载明的危险驾驶罪,鉴于其存在未按交警指示停车的可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缴纳罚金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最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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