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签名,“见证人”还是“担保人”?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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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在借条中,除出借人和借款人外,还经常出现第三人的签名,这些签名往往因为位置、表述和形式不同,引发第三人承担责任的争议。
经王明(化名)引荐,其亲戚李辉(化名)与朋友周杰(化名)相识。2019年,李辉向周杰借款32万元,并出具借条,其底部记载“担保人王明”。2023年,双方再次结算,李辉向周杰出具借据,并在借据背面手写还款承诺,底部记载“借款人李辉”,在该记载处下方另记有“连带担保人王明”。
后因借款未还清,周杰将李辉和王明起诉至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诉求判决李辉偿还借款本息,并由王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庭审中,李辉称王明签字的借条及还款承诺中“担保人”“连带担保人”字样均系自己在王明签字后经周杰要求添加,王明对此不知情,仅作为见证人签名。
王明也表示自己只是签名,并没有担保的意思。
对此,周杰则称借条及还款承诺系李辉出具后,写好“担保人”“连带担保人”字样再由王明签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王明辩称其是见证人,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王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在还款承诺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如王明仅有见证人或者在场人的意思表示,就应在本人签名前写好自己在涉案借款中的角色,而不应该在签名前留下空白给他人书写内容,加重本人责任,且李辉出具的两张借条上,均有王明签名,李辉称添加字样均未告知王明,不符合逻辑和常理。
此外,从签字形式和正常书写习惯来看,如果王明签名之前无“连带担保人”5个字,也未注明“见证人”,其直接在借款人下方签名,则应认定为共同借款人,周杰更无需要求李辉在王明签名处另添加“连带担保人”字样。
综上,法院支持了周杰的诉讼请求。该案已生效。 据12月15日《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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