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电动自行车突发故障致骑行者摔伤 法院:保险公司赔付后,出租公司担责80%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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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享电动自行车突发故障致使用户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

  2022年9月2日清晨,钱某骑行某品牌共享电动自行车时,车辆突然失控,钱某一个急刹从车上摔出去受伤。

  事发后钱某报警,交警部门对车辆测试发现“油门线”失灵,认定本起事故钱某无责。

  事发当天,钱某与该共享电动自行车平台公司联系,对方当时承诺全部赔偿,但最终没有赔付。某平台公司认为,其非涉案车辆所有人、出租人及管理人,与钱某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也非实际侵权人。

  协商未果,钱某将某平台公司及共享电动自行车实际出租方某网络科技公司一并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涉案车辆系某网络科技公司所有,由其负责车辆的运营、管理、维护,某平台公司为该公司提供信息服务。

  法院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出租人,交付给承租人的租赁物存在故障,导致钱某在使用过程中受伤,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主要责任。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骑行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某平台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某网络科技公司提供的车辆已依法领取牌照,无证据证明某平台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某平台公司无法知道或应当知道某网络科技公司如何对车辆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也无法预知事故的发生,故某平台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某平台公司提供的该平台电动自行车保险方案,在使用涉案共享电动自行车过程中意外跌倒受伤,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赔付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实际支出的按照接受治疗地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必要的、合理的医疗费用。

  综上,法院判决某网络科技公司在保险公司赔付后的剩余损失中,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所有公司应当加强日常维护与管理,确保投放的单车安全、可靠,否则,因车辆故障发生事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12月15日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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