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2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吉日格力特·恰克德(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8804020810)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沙丽娜(公民身份号码:654221198808130048)
你们于2020年1月1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行[新民路]支行[2020]年[1-62]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74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吉日格力特·恰克德、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沙丽娜于2020年1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780000元,借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9月3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9月14日,贷款已连续逾期33期(累计40期),债务人尚欠本金749790.39元,利息103066.26元,合计852856.65元及自2025年9月15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疑义。如有疑义,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唐冰(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9501233637)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5年2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304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佰贰拾叁万整,借款期限自2025年2月8日至2055年2月8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唐冰已逾期天数105天。贷款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止2025年11月2日欠款本金1221597.19元,利息6757.94元,合计1235431.94元,2025年11月3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李天军;13201256359、0991-2825790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2月12日
遗失公告
1.新疆光荣亿达商贸有限公司法人夏光荣遗失私章,章号: 6501040141766,现声明作废。
2.新疆光荣亿达商贸有限公司遗失公章,章号: 6501040141763,现声明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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