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以“他人自愿照料”为由拒养孩子 法院不答应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12
A+ | a今年5月,毛某与刘某经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婚生子毛甲(13岁)由父亲毛某抚养,婚生女毛乙(12岁)由母亲刘某抚养。离婚后,因毛某长期在外务工,两个孩子实际均随刘某共同生活。
6月,刘某意外身亡,毛甲、毛乙失去主要照料人,遂被外祖父刘先生接回家抚养。在此期间,刘先生多次联系毛某,要求其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毛某则以“孩子是外祖父母自愿接走”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
协商无果后,7月,毛甲、毛乙以外祖父为法定代理人,将毛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毛某自6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4000元(每人2000元),直至其接走孩子履行抚养义务为止,并要求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查明,毛某系毛甲、毛乙生父,刘某去世后,毛某成为两个孩子唯一的法定监护人。毛甲、毛乙6月18日起在外祖父家生活,至同年8月31日止。9月1日,二人已回到毛某处,由奶奶照料。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系法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因婚姻关系解除或他人自愿照料而免除。本案中,刘某去世后,作为唯一具有抚养能力的法定监护人,毛某理应承担抚养责任。刘先生出于亲情对毛甲、毛乙的照料,不能成为毛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的理由。
关于抚养费,因刘先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每月4000元标准的合理性,法院未予全额支持。综合考虑毛甲、毛乙在外祖父家实际生活的时段及案件具体情况,法院最终判决:毛某向毛甲、毛乙支付该期间的费用共计2000元,驳回毛甲、毛乙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基于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产生,具有法定性和不可推卸的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只有在父母双亡或均丧失抚养能力等特定情况下,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依法对未成年孙辈负有抚养义务。
据12月9日《河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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