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乌鲁木齐市发布典型案例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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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于阳 王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度发展,网络空间成为名誉权纠纷案件的高发区域。一句不负责任的谣言、一段情绪化的诋毁,都可能成为刺伤他人名誉的“利刃”,甚至构成违法犯罪。12月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名誉权保护典型案例,通过真实的司法裁判解读何为“侵害名誉权”,为诚信、友善、文明社会风尚的构建提供司法指引。
案例1
“打差评”反惹官司
孙某接受某保洁公司服务后,因对服务质量及服务人员态度不满,以“避雷帖”为题在网络平台发布个人体验,用词包括“服务太差了”“大家一定避雷”等,详细描述商家服务的细节,并附上服务前后对比照片及与该保洁公司服务人员的微信聊天截图,引起网友对保洁公司的负面跟评。
保洁公司认为,孙某的发帖行为构成污蔑、造谣、误导公众认知,对公司构成侵害名誉权,影响了公司业务量,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网络平台发帖描述个人不良感受,虽然内容涉及对保洁公司的负面评论,但其言论并无不实之处,也不存在侮辱性等不恰当言辞,故孙某的发帖行为尚不能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最终,法院认定孙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法官点评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评价。只要消费者是基于真实的体验作出客观评价,未使用侮辱、诽谤等不当言辞,法院不会轻易认定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
案例2
“避雷帖”变“侵权帖”
某智能门锁店安装师傅杨某为吕某房屋安装智能门锁时,与吕某发生分歧。之后,吕某在网络平台发布“避雷某智能锁”的帖子,措辞包括“太垃圾了”“挂羊头卖狗肉”等,导致网民负面跟评、转发。
某智能门锁店以吕某发布不实、侮辱性言论,对其构成侵害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安装门锁时虽然出现一些小问题,但已在第一时间予以回应和解决,服务态度良好。在此情况下,吕某在网络平台发布具有侮辱性且片面不实评论,构成对某智能门锁店名誉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令孙某删除帖子、消除影响,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30天以上。
法官点评
消费者依法享有对商品、服务的评价权,但评价应秉持客观、理性的原则,而非情绪化的宣泄或恶意贬损。评价权的行使绝非“信口开河”,脱离基础事实和侮辱性的评论,即便裹挟着“维权”的外衣,也终将因突破限度而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3
恋爱不成“按键伤人”
高先生与王女士曾为情侣,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后高先生因复合不得而耿耿于怀,多次向王女士所在单位打电话,并在其社交账号发布王女士“欺骗感情”“劈腿有钱人”等明显带有贬损性、侮辱性的言论,还附上王女士个人照片,引发他人对王女士的猜测和误解,给王女士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和精神伤害。
王女士以高先生恶意损害其名誉权为由将高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高先生所述并不属实,其行为对王女士构成侵害名誉权,判令高先生书面道歉,道歉声明张贴于王女士所在单位公告栏,同时,在社交账号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保留30天),并赔偿王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点评
口无遮拦,利用网络随意对他人发泄私愤,构成侵权的,应当依法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侵权责任,赔礼道歉的方式和范围应与侵权方式和影响范围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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