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4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刘永涛:
借款人(抵押人)刘永涛(男,公民身份号码:654223198402050016)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的负责人王新于2009年12月1日签订了编号为A[华源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09]年[104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09)新证经字第32366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09年12月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252000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12月1日至2039年12月1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49期、累计68期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9月14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86461.31元、利息30117.43元,本息合计216578.74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9月1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李月亭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李月亭
电话:17799711886、1999021904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马彩云:
借款人(抵押人)马彩云(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4198505174426)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的负责人高萍于2014年4月17日签订了编号为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4]年[574]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4)新证经字第9265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4年4月2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28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4月21日至2034年4月21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40期、累计60期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9月14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06339.87元、利息43370.5元,本息合计249710.37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9月1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李月亭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李月亭
电话:17799711886、1999021904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杨啸、肖芹芹:
借款人(抵押人)杨啸(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8510120016)、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肖芹芹(女,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610242626)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的负责人于园于2011年11月22日签订了编号为A:[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1]年[1045]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1)新证经字第41869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1年11月2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245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11月25日至2031年11月25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31期、累计34期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9月14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43328.68元、利息18696.23元,本息合计162024.91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9月1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的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李月亭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李月亭
电话:17799711886、1999021904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冯军科
借款人配偶、抵押物共有人:刘芳珍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1年6月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99227Q121065217844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579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的约定按时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5年9月23日仍欠本金人民币314027.86元、利息人民币13019.18元、罚息人民币674.39元,合计人民币327721.43元。另要求你们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自2025年9月24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艾西拉·买买多拉(公民身份号码:650107196306012927,系出典人、抵押人)、夏木西努尔·巴扎尔(公民身份号码:650107198905292923,系保证人)
承典人(抵押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出典人(抵押人)艾西拉·买买多拉于2024年7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4069号的《典当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出典人(抵押人)艾西拉·买买多拉向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整,期限自2023年7月29日至2024年10月26日止,月息0.3%,综合费率1.7%,合计费率2.0%,按月付息。出典人向承典人提供的当物为登记在艾西拉·买买多拉名下,为债务人艾西拉·买买多拉个人所有的房地产一处,坐落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富康街859号朗天峰景·朗天苑27栋3层3单元3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新(2024)乌鲁木齐市不动产权第0095687号)。保证人夏木西努尔·巴扎尔自愿为该典当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出典人(抵押人)艾西拉·买买多拉、保证人夏木西努尔·巴扎尔均承诺:若出典人(抵押人)、保证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还款义务,承典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出典人、抵押人、保证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措施,不提出异议。上述典当合同经我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6330号)。
经查,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按期向出典人(抵押人)艾西拉·买买多拉如数发放了上述典当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现债务履行期限已届满,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出典人(抵押人)及保证人未能按期偿还上述全部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据债权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核算:截至2025年10月28日,出典人(抵押人)艾西拉·买买多拉、保证人夏木西努尔·巴扎尔尚欠承典人新疆润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人民币109000元、利息1384.3元(利息计算方式:(109000元×0.3%)÷30天×127天=1384.3元)、综合费率7844.3元(综合费率计算方式:(109000元×1.7%)÷30天×127天=7844.3元),合计人民币118228.6元。另外,债权人还要求债务人承担签发执行证书的公证费、公告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数额是否正确,你方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逾期则视为你方对前述债务数额及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上述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债权人可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电话:0991-2824506、13325582356
联系人:徐新红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2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752号
借款人(抵押人):崔鹏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崔鹏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了编号:2017信银乌个房贷字第811372009207号《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贷款人民币449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1066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5年7月1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5年7月17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1月3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80440.73元、利息人民币8017.20元、罚息及复利人民币220.57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有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2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751号
借款人(抵押人):卢峰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卢峰于2014年8月12日签订了编号:银2014个字/第241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银2014个字/第140280号《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银2014个字/第140280号《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贷款人民币404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5596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5年7月2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5年7月31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1月3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61478.06元、利息人民币5503.36元、罚息及复利人民币199.45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2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750号
借款人(抵押人):史蕊蓉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史蕊蓉于2014年8月15日签订了编号:银2014个字/第247号《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编号:银2014个字/第140286号《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银2014个字/第140286号《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协议》,贷款人民币441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5467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5年7月1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宣布上述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2025年7月17日前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11月3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14454.09元、利息人民币23093.81元、罚息及复利人民币479.88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贷款本息,并按《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11月4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2月4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天山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呼图壁县天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天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行与借款人天山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呼图壁县天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昌吉良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天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昌吉慧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人李刚、张媛媛于2023年4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25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3年保字第010025号《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我行申请借款本金人民币贰仟万元整。贷款用途为偿还《2020年借字第010023号》合同项下借款人所欠债务。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借款人及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作出了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00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5年4月,借款人天山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现金流短缺,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不能如期偿还2023年借字第010025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我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天山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人呼图壁县天山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新疆天盛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2025年展字第02164706号《贷款展期合同》、2025年保字第02164706号《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民币壹仟玖佰壹拾捌万元整(小写:19,180,000.00元)。借款展期期限自2025年4月26日起至2026年4月25日止。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55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贷款展期期间,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2025年展字第02164706号《贷款展期合同》第3条约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11月18日,借款人连续120天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人民币349,541.63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2023年借字第010025号《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3.2及13.4款的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并宣布解除本合同。即截至2025年11月17日,我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人民币19,529,541.63元(其中本金人民币:19,180,000.00元、利息人民币349,541.63元)。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4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 新疆多地推行春假 打造“行走的成长课堂”
- 自治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暨省级领导读书班举行
- 自治区政府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