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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3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罗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7802280038)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郭一璨(女,公民身份号码:654324198506240545)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1041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756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04000元,借款期限10年。截止到2025年10月10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6期,连续逾期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10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6957.65元,逾期利息657.39元,逾期罚息47.75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7667.7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亚克甫江·阿布都艾尼(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8902102017)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阿依图乃姆·亚库普(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9005200645)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1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372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783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90000元,借款期限30年。截止到2025年10月10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61期,连续逾期6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10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28692.22元,逾期利息3742.79元,逾期罚息61.7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32496.7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木合塔·木沙江(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411060015)
借款人、抵押人:古再丽努尔·巴图尔(公民身份号码:654101198804140926)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1515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肆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4月1日至2047年4月1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木合塔·木沙江、古再丽努尔·巴图尔已逾期天数202天。贷款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6月10日,欠款本金379880.28元、利息8530.37元,合计388410.65元,2025年6月11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柴江甫(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7710160374)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2520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壹万伍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8日至2036年6月28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柴江甫已逾期天数202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6月10日,欠款本金221161.33元、利息4319.17元,合计225480.50元,2025年6月11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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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蒋伟(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7911081711)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24067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捌万贰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6月27日至2043年6月27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蒋伟已逾期天数172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6月10日,欠款本金312094.67元、利息4957.73元,合计317052.40元,2025年6月11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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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简素清(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7704038123)
借款人、抵押人:高华清(公民身份号码:510122197508308619)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2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8)新乌证内字第718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柒万捌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12日至2038年3月12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简素清、高华清已逾期天数107天。贷款人现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11月4日,欠款本金423929.06元、利息4706.53元,合计428635.59元,2025年11月5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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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刘小春(公民身份号码:622322199002102223)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7月1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4005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捌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7月11日至2027年7月1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借款人刘小春已逾期天数117天。贷款人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7月15日欠款本金144288.57元、利息3137.41元,合计147425.98元,2025年7月16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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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潭洪(公民身份号码:650106197409250010)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3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1309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叁万肆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4月18日至2026年4月18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借款人潭洪已逾期天数145天。贷款人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7月15日欠款本金20996.37元、利息509.78元,合计21506.15元,2025年7月16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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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郭军霞(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8011261924)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1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6)新乌证内字第160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贰拾叁万叁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6年1月1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借款人郭军霞已逾期天数172天。贷款人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6月10日欠款本金33622.45元、利息959.80元,合计34582.25元,2025年6月11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李天军;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席斌(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40421451X)
借款人、抵押人:朱玲(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703247720)
你们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17)新乌证内字第2133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壹拾叁万壹仟元整,借款期限自2017年5月19日至2027年5月19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借款人席斌、朱玲已逾期天数107天。贷款人要求你们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11月4日欠款本金30841.64元、利息422.91元,合计31264.55元,2025年11月5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5099160162、 0991-2825790 赵成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排孜来提·托乎提麦麦提(公民身份号码:653221199406131527)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5年3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7692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玖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5年3月27日至2055年3月27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借款人排孜来提·托乎提麦麦提已逾期天数107天。贷款人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11月4日欠款本金487251.11元、利息4338.66元,合计491589.77元,2025年11月5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若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3201256359、0991-2825790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西证执(核)字第259号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阿卜杜拉·奥布力喀斯木(男,2004年8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0120040810301X)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热罕古丽·艾麦尔(女,2002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9200210141425)
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阿卜杜拉·奥布力喀斯木、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热罕古丽·艾麦尔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于2024年6月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99227Q124063318973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申请借款肆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自愿以所购不动产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根据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西证内经字第3665号>。
截至2025年4月22日,上述贷款已有1期共2269.27元逾期未归还,已构成违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支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要求借款人(抵押人)麦麦提阿卜杜拉·奥布力喀斯木、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热罕古丽·艾麦尔偿还截至2025年10月29日的借款本金481662.46元、利息6471.47元、罚息71.40元,总计488205.33元。自2025年10月30日起至债务清偿完毕期间的逾期利息及综合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诉讼费、执行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代理费、邮寄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人员王安东、王艳红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王安东、王艳红
电话:18690876203、13909910192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59号时代广场A座六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5年12月3日
核实债务通知
刘继峰:
借款人(抵押人)刘继峰(男,公民身份号码:130635197508011717)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的负责人于园于2011年7月5日签订了编号为A[华源按]字[工]行[新民路]支行[2011]年[656]号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1)新证经字第22482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11年7月1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7月19日至2026年7月19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已连续39期、累计80期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借款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9月14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09496.93元、利息23230.87元,本息合计132727.8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9月15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李月亭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李月亭
电话:17799711886、1999021904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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