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给他人买车 警惕法律风险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3

A+  |  a

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吴梦琦 艾菲娅·阿不来孜

  借名给他人买车,不料该车未按期报废,导致自己没办法买车,对于这种情况,被借名人能要求对方赔偿吗?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办理这样一起案件。

  2004年,乌市居民刘某借用张某的户籍身份,购买了一辆小客车并登记在张某名下。双方约定,车辆由刘某实际出资使用。2020年,车辆因逾期检验,达到强制报废标准。可直至2023年,刘某一直未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付车辆并办理注销登记。张某与刘某多次交涉,但未果。

  张某认为,因刘某的行为导致自己无法在外地参与牌照摇号,刘某应赔偿损失。于是,2024年,张某通过微信告知刘某,其应向自己赔偿损失12万元,刘某同意并向张某转账2万元。之后,张某不断向刘某索要剩余款项,刘某却以各种理由推托。

  今年5月,张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车牌指标价值等共计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借名买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构成身份证件出借违法行为,同时扰乱机动车登记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该借名买车协议应属无效。

  针对张某主张的购车指标损失,法院明确指出,小客车指标是政府为缓解交通拥堵实施的行政许可,具有身份依附性和不可转让性,属公共管理资源,非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权。指标价值依附于车辆存在,车辆灭失后指标自动失效,不产生独立财产损失。

  最终,法院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是为维护公共利益制定的公共管理措施,任何试图通过借名等方式规避政策的行为均不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产生的所谓“损失”不具有正当性,由此产生的风险需自行承担。公民应自觉遵守身份证管理制度,严禁出借身份证件。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