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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晓龙,男,1976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605123212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12月26日签订了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个人循环授信额度合同(含最高额抵押条款)》,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3号〕,现贷款人以赵晓龙已连续9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9月9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608000元、利息22468.44元、罚息4380.88元、复利770.94元,本息合计635620.2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晓娟,女,1996年7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9607022529
你与贷款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7月22日签订了并经本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房地产买卖抵押贷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583号〕,现贷款人以马晓娟已连续11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 9月9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52715.74元、利息8597.37元、罚息189.09元、复利212.01元,本息合计261714.2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伍良(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7303284514)
保证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900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1292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13000元,借款期限20年。贷款发放后,截至2025年10月10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0期、连续逾期4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43852.68元、逾期利息1590.3元、逾期罚息13.83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45456.8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许云香(女,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7701090644)
保证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6100512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906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43000元,借款期限15年。贷款发放后,截至2025年10月10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4期、连续逾期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120435.45元、逾期利息1322.2元,逾期罚息38.98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121796.6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 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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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高丽娜(女,公民身份号码:410325199001290101)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4月1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0729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910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17000元,借款期限10年。贷款发放后,截至2025年9月7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1期、连续逾期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9月7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9110.08元、逾期利息566.56元、逾期罚息44.85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9721.4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9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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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杨玉玉(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8309084024)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2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92017100598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2272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04000元,借款期限20年。贷款发放后,截至2025年9月14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1期、连续逾期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9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27570.93元、逾期利息3115.52元、逾期罚息59.19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30745.6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9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罗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7802280038)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郭一璨(女,公民身份号码:654324198506240545)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0922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913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27000元,借款期限10年。截至2025年10月12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6期,连续逾期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2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1678.9元、逾期利息772.35元、逾期罚息61.48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2512.7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0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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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罗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7802280038)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郭一璨(女,公民身份号码:654324198506240545)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1042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759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08000元,借款期限10年。截至2025年10月12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6期,连续逾期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2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7995.37元、逾期利息552.14元、逾期罚息50.91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28598.4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0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罗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7802280038)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郭一璨(女,公民身份号码:654324198506240545)
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5月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72017100921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证经字913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27000元,借款期限10年。截至2025年10月10日债务人已累计逾期16期,连续逾期5期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10月10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1678.9元、逾期利息772.35元、逾期罚息58.01元,剩余贷款本息共计32509.2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10月1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以实际结算日金额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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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2月2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副食集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吉信投资有限公司、李玉瑚(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3808050019)、王翠先(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4212300042):
贷款人、抵押权人(牵头行、代理行)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员行)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4 年社团协字第010148号的《社团协议》,贷款人、抵押权人(牵头行、代理行、成员行)与借款人、抵押人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抵押人新疆副食集团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嘉吉信投资有限公司、保证人李玉瑚、王翠先于 2024 年 12 月 7 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4 年社团借字第 010148号的《社团借款合同》、2024 年社团保字第 010148 号《社团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牵头行、代理行、成员行)共同向借款人新疆副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陆仟陆佰柒拾万元整(小写:66700000元)。贷款期限共36个月,自2024年12月7日起至2027年12 月6日止。贷款用途为归还2021年社团借字第010139号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我行于2024年12月27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肆佰贰拾伍万元整(小写4250000元);新疆乌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仟柒佰零伍万元整(小写17050000元);新疆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玖万元整(小写12790000元);伊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4年12月27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柒佰零叁万元整(小写7030000元);吐鲁番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4年12月27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捌佰伍拾叁万元整(小写8530000元);精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4年12月27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壹仟柒佰零伍万元整(小写17050000元);截至2024年12月27日,我行作为牵头行及代理行与其他成员行向借款人共计发放贷款人民币陆仟陆佰柒拾万元整(小写:66700000元)。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6667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贷款发放后,截至2025年6月20日,借款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清偿贷款分期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贷款利息。鉴于借款人的该行为已构成该借款合同12.1.3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我行依照编号2024 年社团借字第 010148号《社团借款合同》14.1.3条及14.1.7条的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并宣布解除本合同。
截至2025年11月2日,我行作为牵头行、代理行要求借款人归还提前收回贷款本金人民币66700000元、利息人民币3457283.44元。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日
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
新疆副食(集团)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李玉瑚(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3808050019)、王翠先(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4212300042):
我行与借款人新疆副食(集团)糖酒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及抵押人、保证人新疆麦趣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李玉瑚、王翠先于2025年4月1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25年借字第02192802号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5年保字第02192802号的《担保合同》。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万元整(小写:29800000元)。贷款用途为采购生鲜乳。借款期限自2025年4月17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我行于2025年4月18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万元整(小写:29800000元)。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为此,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出具了编号为(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821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上述合同签订后,借款人未能按照编号为2025年借字第02192802号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0.2.4款及12.3款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11月2日,借款人连续135天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利息人民币971893.96元。鉴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现我行依据编号为2025年借字第02192802号的《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第13.2及13.4款的约定,宣布该合同项下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并宣布解除本合同。截至2025年11月2日,我行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人民币30771893.96元,其中本金人民币:29800000元、利息人民币971893.96元,否则,我行将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特此通知!
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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