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服务7天后“撂挑子” 雇主拒付劳务费引争议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2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张丽华 王心曦
家里请的月嫂干了几天后突然离岗,服务还被指有瑕疵,劳务费该怎么算?近日,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今年7月,乌市王小艳(化名)为照顾刚出生的宝宝,雇用了李秀红(化名)并与其签订《月嫂服务合同》,约定由李秀红提供45天的月嫂服务,每日费用为400元,共计18000元。同时,合同还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如月嫂提前解约需退定金并赔偿违约金,雇主因个人原因解约则定金不退。之后,王小艳向李秀红支付了500元定金。
不料,李秀红仅服务了7天便自行离开。王小艳很生气,她拿出自己拍摄的视频、照片,称李秀红经常在工作时间玩手机、睡觉,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拒绝支付劳务费。而李秀红认为其提供了7天服务,按照合同约定,王小艳应支付2800元劳务费,而且自己只是偶尔看手机,不存在偷懒现象。
双方多次协商无果,10月底,李秀红将王小艳诉至法院,要求支付2300元劳务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庭审中,双方对李秀红提供了7天服务的事实无争议,法院予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关于王小艳提出的服务有瑕疵,法院认为,王小艳提供的视频、照片虽能证明李秀红工作不够规范,但不足以否定其已实际提供月嫂服务的核心事实。同时,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45天,李秀红未举证证明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其自行提前离岗构成违约,给王小艳造成困扰。
最终,法院酌情扣除李秀红2天即800元的劳务费,以弥补王小艳的损失,判决王小艳向李秀红支付劳务费1500元,驳回李秀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履约要守诺,违约需担责。本案中,月嫂提前离岗、雇主拒绝付费,本质上都是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作为服务提供者,要按合同要求完成服务,即便有特殊情况要解约,也得提前和雇主协商一致;作为雇主,若觉得服务有瑕疵,应及时固定证据,并依法理性维权,不能简单以拒付劳务费的方式处理问题。
生活中,不管是请月嫂还是做家政,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把服务期限、费用标准、工作内容、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写清楚,避免口头约定说不清、道不明。如本案中,合同明确了每日服务费用,为法院核算报酬提供直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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