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住房超生活必需可法拍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2-01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韩晋 通讯员 张曌静
夫妻一方负债,共有商铺和住宅能否被执行拍卖?家庭唯一住房不可拍卖吗?11月20日,奎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执行异议案,对此问题作出回答。
11月2日,奎屯市法院执行白某与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时,依法查封白某夫妇共有的商铺和住宅,并准备拍卖。白某妻子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主要理由为:其一,房产为夫妻共有,她占50%的份额,白某债务未用于家庭生活,整体执行侵犯其权益;其二,住宅为唯一住房,未区分份额拍卖将剥夺其居住权利。据此,她请求法院停止拍卖。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共有房产可依法查封。该房产虽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但超出生活必需住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唯一住房若超出基本生活需求仍可执行,可从拍卖款中为被执行人及其家属预留相应租金,以保障其居住权利。
综上,法院驳回白某妻子的执行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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