粘鼠板上印黑猫警长 商家被诉侵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7
A+ | a商家未经授权用卡通形象让产品吸睛,可能触犯侵权红线。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在粘鼠板产品包装上擅自使用黑猫警长形象而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
某文化科技公司享有美术片《黑猫警长》的著作权,发现某胶业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生产的粘鼠板上印制黑猫警长形象,遂公证取证后,以侵害著作权为由将某胶业公司诉至郫都区法院。
庭审中,某胶业公司认可涉案粘鼠板由其生产、销售,但辩称消费者购买产品是出于功能需求,与包装上的动画形象无关,且公司未利用黑猫警长形象进行宣传推广,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郫都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美术片的作者通过独特的五官、身体比例、色彩及线条塑造出具有个性的黑猫警长角色造型,体现出作者的匠心独运与绘画技巧,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的黑猫形象,与某文化科技公司主张权利的黑猫警长角色造型美术作品相比,二者基本一致。
针对某胶业公司提出的“消费者因功能购买需求、未用形象宣传”抗辩,法院明确,某胶业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在粘鼠板产品上使用涉案权利作品黑猫警长,系利用该作品的艺术美感与知名度来增强商品的吸引力,对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某胶业公司将印有涉案权利作品的产品投入市场流通,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他人作品并对外发行,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未进行宣传推广只是对外传播程度的不同,不能作为侵权的抗辩理由。
因此,某胶业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其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对某文化科技公司著作权的侵害。
法院作出判决,某胶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某文化科技公司黑猫警长角色造型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某文化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12000元。
法官提醒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黑猫警长作为家喻户晓的卡通形象,其独特的造型设计、色彩搭配及艺术表现方式都具有独创性,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未经许可擅自将该卡通形象用于产品外包装,就可能构成侵权。
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要切实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特别是在产品包装、装潢、广告宣传过程中使用美术作品、摄影作品时,更要谨慎核查版权归属、是否取得授权等情况,避免因一时大意或侥幸心理引发侵权纠纷。
据11月20日《四川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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