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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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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瑞法提·托乎提(男,650102198804134035)、麦力亚木·喀伊提(女,650102194910154066)、新疆中化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们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了编号为6502012016002682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6)新证经字第1370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借款人、抵押人瑞法提·托乎提、麦力亚木·喀伊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70000元(肆佰壹拾柒万元整)及利息,贷款期限10年,自2016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由保证人新疆中化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自2022年5月起未按期还款,经贷款人多次催收无效,已逾期1205天。依据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贷款人于2025年8月8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17日,借款人尚欠贷款本金1966316.27元(壹佰玖拾陆万陆仟叁佰壹拾陆元贰角柒分)、利息332783.38元(叁拾叁万贰仟柒佰捌拾叁元叁角捌分),本息合计2299099.65元(贰佰贰拾玖万玖仟零玖拾玖元陆角伍分)。另外,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18日起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利和应付费用以及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复利和应付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虎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高坤

  电话:0991-2835467、1779971215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后朝辉、杨彦琳:

  债务人、抵押人后朝辉(男,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860412259X)、杨彦琳(女,公民身份号码:51132519820601512X)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行[友好路]支行[2020]年[750]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365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后朝辉、杨彦琳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5年9月26日、10月10日以现场送达及邮寄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0月27日,债务人连续44期(累计48期)未清偿贷款,尚欠贷款本金613536.83元、利息108213.34元,共计欠款本息721750.17元,以及自2025年10月2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吴刚、刘丹平:

  债务人、抵押人吴刚(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8712164416)、刘丹平(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8810020842)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0年4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行[友好路]支行[2020]年[439]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37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吴刚、刘丹平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5年9月27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0月27日,债务人连续17期(累计46期)未清偿贷款,尚欠贷款本金641250元、利息36046.36元,共计欠款本息677296.36元,以及自2025年10月2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王守旺(公民身份号码:429003197412175411)

  抵押人:万新华(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7707300244)

  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曾用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7年7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叁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20941号]。

  我处应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截至2025年8月17日,借款人王守旺尚欠借款本金:叁拾贰万捌仟捌佰捌拾壹元陆角壹分(小写:328881.61元)、利息:壹万零捌佰陆拾元叁角叁分(小写:10860.33元)[其中正常息:10453.03元、复利:169.38元、罚息:237.9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叁拾叁万玖仟柒佰肆拾壹元玖角肆分(小写:339741.94元)。[执行证书编号:(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2817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赵玉花(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108058105)

  抵押人:李栋(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812262437)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曾用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7年2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肆万玖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7166号]。

  我处应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截至2025年8月17日,赵玉花尚欠借款本金:贰拾肆万玖仟玖佰壹拾玖元贰角陆分(小写:249919.26元)、利息:贰仟玖佰陆拾柒元捌角(小写:2967.80元)[其中正常息:2950.06元、复息:6.38元、罚息:小写:11.36元],本息合计:贰拾伍万贰仟捌佰捌拾柒元零陆分(小写:252887.06元)。[执行证书编号:(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0939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763号

  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帕西·胡尔曼台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古丽帕西·胡尔曼台、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1日签订了编号为LB0120180061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1240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6377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5年8月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11月4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72251.15元、利息人民币55102.82元、罚息人民币9752.82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11月5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同时要求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26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邓续城(公民身份号码:654123198702165776)

  你于2020年3月16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行[新民路]支行[2020]年[64]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361号。

  根据该《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邓续城于2020年3月16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1024000元,借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9月1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9月14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23期(累计28期),尚欠本金985760.3元、利息84072.49元,合计1069832.79元及自2025年9月15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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