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学一“典”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6

A+  |  a

  楼檐坠冰砸伤女童

  法院:物业和监护人各担责50%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朱亚坤 艾菲娅·阿不来孜

  9岁女童在小区内被楼檐坠冰砸成重伤,责任如何划分?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明晰了公共场所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家庭监护责任的边界。

  2024年的一天,家住乌市某小区的女童王某与小伙伴在小区里玩耍,两个孩子翻越绿化带护栏,进入楼栋间的伸缩缝区域。

  此时意外发生,楼檐的冰坠落砸中王某头部,导致其颅骨凹陷性骨折等严重伤害。事发后,王某的父母先后带女儿前往多家医院治疗。

  王某的父母认为,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今年9月,王某的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诉至水磨沟区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双方均存在过错,物业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为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其对冬季楼檐积雪结冰可能坠落的风险应有高于常人的预见和防范能力,但其未能及时排查、清除风险隐患,且案发时伸缩缝入口未设置有效物理隔离,未能完全尽到危险排除义务。另一方面,王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翻越护栏进入非通行区域玩耍的行为,直接反映其监护人日常安全教育的缺失与事发时看护的缺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法院酌情认定,物业公司与王某的父母各承担50%的责任。

  综合全案,法院认定王某的合理损失为6.7万余元,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王某3.6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物业公司不服,向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鉴于物业公司已通过保险先行支付3万元,最终判决物业公司支付王某6000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提醒

  物业公司应主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冰雪季等特殊时期,不能仅满足于悬挂警示牌,需采取更有效的实质性防护措施。

  家长应切实承担起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职责,引导其识别和远离危险环境,以预防意外伤害。


  车祸致孕妇早产,新生儿权益如何保护?

  孕妇遭遇车祸后需全麻手术,只得提前剖宫产。胎儿出生后因早产住进ICU,这个0岁的宝宝,能否向侵权人主张责任?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8月的一天,外卖员王某在驾驶电动车送外卖时,与同样驾驶电动车的乔女士相撞,导致乔女士受伤。当时,乔女士已经怀孕32周多。经医生诊断,乔女士左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需要全麻手术。医生告知乔女士,车祸外伤可能造成胎盘早剥、先兆早产,骨折后可能造成静脉血栓形成、胎儿宫内窘迫等,危及母胎安全,且全麻手术可能造成胎儿宫内缺氧等风险。为尽可能保全孩子,乔女士决定先进行剖宫产,再接受全麻手术。就这样,乔女士在怀孕34周时提前剖宫产生下小可(化名)。小可出生当日因出现新生儿肺透明膜病、新生儿轻度窒息等症状,被转至上海儿童医学中心NICU病区住院治疗,17天后才出院。

  事故发生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乔女士不担责。

  因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乔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小可向浦东新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及其用人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共同赔偿小可因早产产生的医药费、律师费等共计2.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事故发生时小可尚处于胎儿阶段,但现已出生,其有权作为诉讼主体要求赔偿其因身体健康受损而遭受的损失。

  外卖员王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合同,配送订单信息显示事故发生时其正在履行职务,应当认为本案系发生在王某履职期间,故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雇主,应承担损害后果的全部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某人力资源公司赔偿小可2.2万余元。

  某人力资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胎儿利益保护不仅包括胎儿的人格与财产利益,也包括身体健康利益。胎儿在受胎后至出生前,若人身受到侵权行为的损害,依法享有向加害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权利。胎儿在尚未娩出之前,其仍是母体的一部分,其权益保护必须在与母亲的人身权益保护之间进行审慎平衡。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需以胎儿活体出生为条件。若孕妇遭遇意外事故不幸导致流产,则孕妇仅能以其自身人身权益受损主张侵权赔偿和精神抚慰,无法以胎儿的名义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据11月24日“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