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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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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乃比江·阿不力克木、乌鲁木齐市远祥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市红星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乃比江·阿不力克木(男,公民身份号码:65282219980318003X)、保证人乌鲁木齐市远祥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市红星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1年11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一手820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475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乃比江·阿不力克木、保证人乌鲁木齐市远祥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市红星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保证人乌鲁木齐市远祥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市红星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保证责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5年9月18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9月16日,债务人已连续6期(累计8期)未清偿贷款,尚欠贷款本金603215.82元、利息10061.93元,共计欠款613277.75元,以及自2025年9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巴杆·哈西巴依尔、乌鲁木齐市远祥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市红星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巴杆·哈西巴依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4128199308291172)、保证人乌鲁木齐市远祥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市红星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1年10月29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一手775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262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巴杆·哈西巴依尔、保证人乌鲁木齐市远祥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市红星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保证人乌鲁木齐市远祥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市红星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保证责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5年9月18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9月16日,债务人已连续5期(累计10期)未清偿贷款,尚欠贷款本金583093.78元、利息6679.53元,共计欠款589773.31元,以及自2025年9月16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

  沙澄、乌鲁木齐市远祥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市红星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沙澄(男,公民身份号码:340204197411240313)、保证人乌鲁木齐市远祥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市红星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0年6月3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商]行[明德路]支行[2020]年[440]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111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沙澄、保证人乌鲁木齐市远祥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市红星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保证人乌鲁木齐市远祥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乌鲁木齐市红星星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保证责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5年9月18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9月17日,债务人已连续24期(累计29期)未清偿贷款,尚欠贷款本金534440.57元、利息44436.1元,共计欠款578876.67元,以及自2025年9月1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张永祯:

  债务人、抵押人张永祯(男,公民身份号码:622223198905023637)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0年3月27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行[友好路]支行[2020]年[242]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23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张永祯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5年9月26日、10月10日以现场送达及邮寄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0月27日,债务人已连续20期(累计20期)未清偿贷款,尚欠贷款本金478110.01元、利息31294.05元,共计欠款本息509404.06元,以及自2025年10月2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

  何锐锐、彭嫚:

  债务人、抵押人何锐锐(男,公民身份号码:420115198302127918)、彭嫚(女,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904242426)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0年12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A:[一手房]字[工行]行[友好路]支行[2020]年[1329]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73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抵押人何锐锐、彭嫚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友好路支行于2025年9月26日、10月10日以现场送达及邮寄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10月27日,债务人已连续37期(累计37期)未清偿贷款,尚欠贷款本金564999.93元、利息79572.39元,共计欠款本息644572.32元,以及自2025年10月27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许永平(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201105637)

  抵押人:苟丹(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008014225)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曾用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6年12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伍万柒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6999号]。

  我处应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截至2025年8月17日,尚欠借款本金:叁拾玖万叁仟玖佰壹拾贰元贰角贰分(小写:393912.22元),利息:陆仟肆佰贰拾元伍角肆分(小写:6420.54元)[其中正常息:6349.06元、复利: 46.11元、罚息:25.37元],本息合计:肆拾万零叁佰叁拾贰元柒角陆分(小写:400332.76元)。[执行证书编号:(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0938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2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被申请执行人:

  借款人、抵押人:潘翠英(公民身份号码:653130196408112642)

  你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曾用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6年3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10277号]。

  我处应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已经签发了执行证书,执行标的(人民币):截至2025年8月17日,尚欠借款本金:壹拾玖万贰仟柒佰伍拾捌元伍角陆分(小写:192758.56元),利息:叁仟陆佰伍拾陆元捌角(小写:3656.80元)[其中正常息:3536.94元、复利: 37.60元、罚息:82.26元],本息合计:壹拾玖万陆仟肆佰壹拾伍元叁角陆分(小写:196415.36元)未偿还。[执行证书编号:(2025)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0940号]。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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