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4

A+  |  a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买买提·吐鲁洪(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730421461X)

  抵押人:海仁古·麦麦提明(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0119700419244X)

  债务人、抵押人买买提·吐鲁洪、抵押人海仁古·麦麦提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7年2月1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7000851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8315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买买提·吐鲁洪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捌万柒仟元整,抵押人买买提·吐鲁洪、海仁古·麦麦提明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05553.61元、利息人民币3680.7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209234.33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4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卢力扬(女,公民身份号码:411423200204092040)

  借款人、抵押人:卢长金(男,公民身份号码:412324197005012519)

  抵押人:孙秀贞(女,公民身份号码:412324196710212546)

  债务人、抵押人卢力扬、卢长金、抵押人孙秀贞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1年1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0551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62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卢力扬、卢长金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抵押人卢力扬、卢长金、孙秀贞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240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00201.58元、利息人民币13760.0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13961.67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4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卜杜萨米·喀迪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919949121418)

  债务人、抵押人阿卜杜萨米·喀迪尔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1年9月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6365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051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阿卜杜萨米·喀迪尔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元整,抵押人阿卜杜萨米·喀迪尔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17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46652.92元、利息人民币6495.95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53148.87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4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邓富贵(男,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8510116238)

  抵押人:刘霞(女,公民身份号码:511011198908257444)

  债务人、抵押人邓富贵、抵押人刘霞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11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3995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74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邓富贵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抵押人邓富贵、刘霞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83495.19元、利息人民币24191.3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07686.50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4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布都肉苏力·吐尔地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400000元,并于2021年6月1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953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10月13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26期且累计40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388481.44元、利息35288.72元,本息合计423770.16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4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黄鑫(男,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011291777)

  抵押人:邢风梅(女,公民身份号码:654323198910050528)

  债务人、抵押人黄鑫、抵押人邢风梅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8年9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80038815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03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黄鑫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叁万伍仟元整,抵押人黄鑫、邢风梅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5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83272.86元、利息人民币10091.0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93363.9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4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贾海涛(男,公民身份号码:310101197602195017)

  抵押人:司雯欣(女,公民身份号码:654125198312272640)

  债务人、抵押人贾海涛、抵押人司雯欣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11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3997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74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贾海涛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壹佰壹拾壹万元整,抵押人贾海涛、司雯欣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2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010244.75元、利息人民币32858.2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43102.9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4日


标签:

最新更新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 分享到: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