盲人雨夜掉入窨井 管理方未尽义务承担全责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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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盲人雨夜下班回家,不料掉入斑马线上的窨井里。近日,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某道路管理处赔偿刘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66000.55元。

  59岁的刘某在湘潭市某按摩店工作,系视力一级残疾者。2023年7月18日22时,刘某下班后冒雨回家,他一手持伞、一手拄着盲杖缓慢行走,行至湘潭市岳塘区某路段的斑马线过马路时,因斑马线上的窨井没盖,刘某右脚踩空陷落井中。经他人拨打120求助,刘某被送医,医院诊断其为右足多发跖骨骨折、右足软组织挫伤。之后,刘某住院共计21天,花费治疗费21182.77元。

  某道路管理处负责涉案窨井盖的建档和日常维护管理工作,事发后,某道路管理处认为,受台风影响,湘潭市当晚出现暴雨天气,窨井盖受损移位系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致。刘某明知自身存在视力障碍,下雨天深夜外出非属必要,且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双方未就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刘某遂诉至岳塘区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刘某下班途中行至斑马线过马路时,因斑马线上的窨井没盖陷落井中遭受伤害,与某道路管理处未及时修复涉案窨井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某道路管理处作为涉案窨井盖的管理者,对市区道路窨井盖负有管理、维护、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的义务与责任。涉案窨井盖属于其管理范围,其未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某道路管理处辩称刘某雨夜出行,其自身存在过错,法院认为,刘某作为盲人,在涉案路段行走时手持盲杖并缓慢前进,已经尽到了自身的注意义务,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某道路管理处不能证明自身已经尽到管理职责,推定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误工费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法院认为,刘某受伤时尚未丧失劳动能力,虽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退休待遇,但其仍从事盲人按摩工作,并因受伤导致实际收入减少,故有权要求赔偿误工费。法院根据其从事的盲人按摩工作,参照湖南省2023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工资标准50501元/年,计算其误工费为20754元。

  综上,法院作出前述判决。某道路管理处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公共设施管理瑕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涉及侵权责任的认定以及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法律和社会意义。

  斑马线作为行人安全通道,窨井盖缺失相当于“道路陷阱”,管理人需负有高度注意义务。某道路管理处以台风暴雨属“不可抗力”抗辩,但其必须预见极端天气下的窨井盖错位风险,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加装防移位装置、暴雨前专项排查等,未尽预防义务即构成过错。刘某持盲杖缓行已尽到充分注意义务,某道路管理处主张盲人不应雨天外出,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平等权。

  从法律规定层面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确了误工费的计算依据是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并未将年龄作为排除误工费赔偿的因素。这意味着只要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遭受了实际的收入减少,无论其年龄大小,都有权主张误工费。

  据11月21日《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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