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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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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抵押人:张长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2701198309025112)
抵押人:王艳芳(女,公民身份号码:620521198411030425)
债务人、抵押人张长军、抵押人王艳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1年2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1263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864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张长军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抵押人张长军、王艳芳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53474.42元、利息8644.02元,本息合计362118.4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1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郭登仕(男,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8903123916)
债务人、抵押人郭登仕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12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573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49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郭登仕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抵押人郭登仕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46754.26元、利息6235.38元,本息合计452989.6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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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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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抵押人:张杰(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3199102133512)
债务人、抵押人张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3年3月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1774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8256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张杰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玖万叁仟元整,抵押人张杰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33044.05元、利息6201.89元,本息合计139245.9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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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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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抵押人:李云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1200002236415)
债务人、抵押人李云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12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511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43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李云龙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抵押人李云龙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25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68272.94元、利息14250.78元,本息合计382523.7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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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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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抵押人:努尔艾力·吾斯曼(男,公民身份号码:653222198602022311)
债务人、抵押人努尔艾力·吾斯曼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1年3月3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3223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09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努尔艾力·吾斯曼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抵押人努尔艾力·吾斯曼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24354.36元、利息10656.17元,本息合计335010.53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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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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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抵押人:郭霞(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900225192X)
债务人、抵押人:李文尚(男,公民身份号码:411121199102207033)
债务人、抵押人郭霞、李文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9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155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115501-1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67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郭霞、李文尚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柒拾柒万元整,抵押人郭霞、李文尚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23188.77元、利息30162.08元,本息合计753350.8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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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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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抵押人:刘勇(男,公民身份号码:371502198810156519)
债务人、抵押人刘勇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1年5月1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4050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71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刘勇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抵押人刘勇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73555.68元、利息16515.41元,本息合计490071.09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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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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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抵押人:户雷峰(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3019880923317X)
债务人、抵押人:熊倩倩(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30198906033161)
债务人、抵押人户雷峰、熊倩倩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13年5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3847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3)新证经字第2109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户雷峰、熊倩倩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万元整,抵押人户雷峰、熊倩倩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24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46081.18元、利息人民币4216.6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50297.79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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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1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余雨风(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8412073814)
债务人、抵押人余雨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6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09982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099821-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131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余雨风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捌拾肆万元整,抵押人余雨风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89354.86元、利息人民币45477.7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834832.6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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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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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抵押人:李玉群(女,公民身份号码:612526199406042321)
债务人、抵押人李玉群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12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652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8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李玉群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陆万元整,抵押人李玉群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34959.02元、利息人民币14972.0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49931.03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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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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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抵押人:李妍(女,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9407162826)
债务人、抵押人李妍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6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00056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65020120200100056-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508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李妍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元整,抵押人李妍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48721.79元、利息人民币12339.5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61061.30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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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抵押人:刘建江(男,公民身份号码:65900119730315331X)
债务人、抵押人刘建江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1年3月23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28158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07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刘建江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肆万元整,抵押人刘建江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01294.34元、利息人民币8761.8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10056.1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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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1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程佳佳(男,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610218238)
债务人、抵押人程佳佳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0年11月30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020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1573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程佳佳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抵押人程佳佳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2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325819.80元、利息人民币11217.9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37037.73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1日
核债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哈得尔·哈力阿斯哈尔(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8710231770)
债务人、抵押人哈得尔·哈力阿斯哈尔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1年4月2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1003792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53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哈得尔·哈力阿斯哈尔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抵押人哈得尔·哈力阿斯哈尔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8月21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24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562969.79元、利息人民币8834.9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71804.70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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