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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你收到一条关于股东知情权的通知

分类:法院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通讯员 王莉娟   发布时间:2025-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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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法制报网讯 作为公司股东,你是否遇到过发送书面查账申请后石沉大海的情况?遇到此类问题又该如何维权?近日,疏勒县人民法院结合典型案例为您解答疑惑。

  小王系喀什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公司持续亏损,小王为了解公司真实运营状况、监督公司运营,向公司邮寄了《查阅公司账簿申请书》,但遭到拒绝。小王认为,作为股东依法享有知情权,查阅公司账簿是实现该权利的重要途径,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配合查阅会计账簿。

  疏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书面请求应当明确表明股东的查询意图。 这是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法定前置程序。

  关于“不正当目的”的举证责任,法官指出,当股东已履行前述书面申请程序后,公司若拒绝提供查阅,则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若公司无法举证,人民法院则应支持股东的诉讼请求。对“不正当目的”的认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八条所列的具体情形进行判断。

  该院法官表示,股东知情权是一项基础性权利,是股东知晓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前提,非因法定事由不得限制或剥夺。当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运用法律武器合法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 李冰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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