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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4
A+ | a债务核实通知书
被核实人:何耀邦
核实内容:2015年5月28日,何耀邦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密分行(以下简称工行)申请贷款,双方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何耀邦向工行贷款21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并以该房产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双方在本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5)哈地证经字第885号】。
现工行称,在贷款发放后,何耀邦未按约还款,其尚欠贷款剩余本金105393.14元,拖欠利息及罚息4827.80元(计算至2025年7月21日)。现本处发通知核实债务,如有异议,请于公告之日起5日内书面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地址:哈密市复兴路营丰超市三楼,联系人:苏志琛,0902-7191023。
哈密市正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聂增能(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209281414)
借款人:聂彪(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6810301419)
借款人:苏世霞(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710291422)
债务人、抵押人聂增能(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209281414)、借款人聂彪(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6810301419)、借款人苏世霞(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710291422)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3年4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44378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5年4月7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50018.29元,利息1106.3元,罚息10065.1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1189.71元(大写:陆万壹仟壹佰捌拾玖元柒角壹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 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14日
核实债务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聂增能(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209281414)
借款人:聂彪(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6810301419)
借款人:苏世霞(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710291422)
债务人、抵押人聂增能(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9209281414)、借款人聂彪(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6810301419)、借款人苏世霞(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7710291422)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3年4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新疆分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字第44379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到2025年4月7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242133.61元,利息7139.1元,罚息51909.8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301182.58元(大写:叁拾万零壹仟壹佰捌拾贰元伍角捌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见本通知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联系电话:(0991)2825790
13899975717 李天军、(0991)2825790 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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