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不生孩子 女性有自主权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3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马风洁
近日,都市家庭情感剧《四喜》热播。剧中,沈明珠与冯建奇相恋3年修成正果,陪沈明珠去产检时,冯建奇为救落水儿童不幸溺亡。丈夫去世后,婆婆要求沈明珠必须生下孩子,娘家却不希望她今后被孩子拖累。
晓法想问:生不生孩子,沈明珠能否自己说了算?
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白成林表示,女性对自身生育拥有最终决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也就是说女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包括配偶、父母)的干涉。这一权利的本质是人格权的延伸,具体包括生育与否的选择和生育时间的安排:即使夫妻双方在生育问题上存在分歧,妻子不愿生育时,丈夫不得以“传宗接代”“家庭意愿”为由强迫其怀孕,否则可能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女方可根据自身健康状况、职业发展、家庭规划等因素,自主选择生育年龄和生育间隔。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未按预期生育”设置职业障碍,否则构成就业歧视。
如果沈明珠不想生下孩子,晓法想问,女方终止妊娠是否侵犯男方生育权?
白成林说,妻子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虽然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但在婚姻关系中,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成共同的意向。男方的生育权体现为“生育请求权”,需依赖女方的身体配合;而女方的生育权直接关联身体完整、健康风险(如妊娠并发症、分娩伤害)和人生规划。根据“权利位阶”原则,女方的身体权、健康权优先于男方的生育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剧中,袁碧晨和男朋友正准备结婚,结果发现对方在自己怀孕期间出轨,心灰意冷之下决定分手。袁碧晨独自去医院做引产,却被告知必须要有男方签字才可以手术。袁碧晨崩溃之下,忍不住大声控诉:我的身体,我的子宫,为什么我没有决定权?
晓法想问:妇女能否单独行使终止妊娠决定权?
白成林说,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女性在医疗决策中有自主权,即便妇女和配偶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医院也应当以妇女的意愿为准,经过妇女本人签署手术意见书即可施行手术,无须配偶或男方签字同意。无论家庭背景、情感因素如何,女性对生育的自主权不可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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