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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2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679号
借款人(抵押人):常世杰
共同借款人:刘莲枝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常世杰、共同借款人刘莲枝于2014年4月24日签订了编号为LR0120140106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637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07695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5年10月9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10月17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21891.95元、利息人民币12455.27元、罚息人民币1858.05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借款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10月18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有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西证执(核)字第254号
借款人(抵押人):王晓宇(现用名王潇婉),女,1995年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9502136423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于2021年4月30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1年KFQ-ESF字029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以你所购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有朋街108号绿水如蓝住宅小区9栋6层2单元601跃层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柒拾叁万元整(¥730000.00),借款期限为324个月。你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21)新乌西证内经字第2145号。
合同签订后,你与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1年5月2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人于2021年5月28日依约向你发放贷款人民币柒拾叁万元整(¥730000.00),贷款期限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2048年5月28日止。现贷款人称,你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5月至2025年8月20日,你的贷款已累计逾期27期,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宣布上述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要求你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现贷款人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偿还截至2025年8月20日的累计欠款人民币壹拾万零陆仟壹佰陆拾捌元叁角捌分(小写:106168.38),其中本金人民币叁万陆仟肆佰贰拾捌元壹角叁分(小写:36428.13),利息人民币陆万贰仟玖佰肆拾元捌角玖分(小写:62940.89),罚息人民币陆仟柒佰玖拾玖元叁角陆分(小写:6799.36),未到期贷款本金人民币陆拾柒万贰仟零伍拾肆元叁角捌分(小写:672054.38),贷款本息合计人民币柒拾柒万捌仟贰佰贰拾贰元柒角陆分(小写:778222.76);以及合同约定的自2025年8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双志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李双志
电话:0991-6688515、18999875115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光明路时代广场A座6楼J、K、L室
乌鲁木齐西域公证处
2025年11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胡华辉(男,公民身份号码:411424198802142075)
你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3月16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22100311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292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59000元,借款期限30年。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17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532808.48元、逾期利息7678.9元、罚息128.4元,贷款本息合计540615.78元(贷款利息、罚息计算至2025年6月17日);偿付自2025年6月1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58号
借款人(抵押人):栗蒙恩
共同还款人:潘书鸽、栗明宝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9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栗蒙恩、共同还款人潘书鸽、栗明宝、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7100498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2543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21526.51元、利息人民币2213.3元、罚息人民币46.0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12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31号
借款人(抵押人):牛长忠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乔小洁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牛长忠、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乔小洁、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6101490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598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2月2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69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89630.81元、利息人民币3097.12元、罚息人民币200.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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