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中缝
分类:9版 汽车周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12
A+ | a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周军宁(身份证号码:62282619731120127X)
抵押人:张小会(身份证号码:622826197305281285)
我行于2013年11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周军宁、抵押人张小会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5751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13年12月3日起至2028年12月2日止,贷款金额肆拾万元整(40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3 年11月28日出具了(2013)米证字第02173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周军宁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周军宁、抵押人张小会与我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57515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5年11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摆永合(身份证号码:652322197207101511)
我行于2013年11月2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摆永合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5837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及《房产抵押合同(契约)》,贷款期限为2013年12月3日起至2028年12月2日止,贷款金额伍拾伍万捌仠元整(558000 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契约)》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13年11月 29 日出具了(2013)米证字第021855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摆永合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 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摆永合与我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5020120130058372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契约)》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5年11月12日
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
借款人、抵押人:徐磊(身份证号码:41152819900125163X)
我行于2020年12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徐磊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140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贷款期限为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50年12月10日止,贷款金额叁拾陆万元整(360000元)。此《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公证处于2020年12月8日出具了(2020)新乌米东证字第1207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现借款人、抵押人徐磊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我行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我行客户经理多次催收无效, 现我行宣布借款人、抵押人徐磊与我行签订的合同编号为65020120200141400号《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提前到期,并提前收回该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本通知自邮寄或登报之日起生效,即视同我行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特此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米东支行
2025年11月12日
李宾民:
本委受理的新疆英尚律师事务所与你(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乌仲字第118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
2025年11月12日
遗失公告
1.新疆格一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D215LW77)遗失公章,章号:6628810041797,现声明作废。
2.新疆格一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D215LW77)遗失财务章,章号:6628810041798,现声明作废。
3.新疆格一商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1MAD215LW77)遗失法人朱鑫龙名章,章号:6628810041799,现声明作废。
4.河南省东方防腐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遗失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501002901142,现声明作废。
标签:
最新更新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 新疆多地推行春假 打造“行走的成长课堂”
- 自治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暨省级领导读书班举行
- 自治区政府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