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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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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尔曼江·艾麦尔,男,2001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720011003001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3年9月2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110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阿尔曼江·艾麦尔已连续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6月1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65212.04元、利息15429.42元、罚息533.71元,本息合计481175.1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海三·艾尼瓦尔,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5198612042215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4年9月20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9701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海三·艾尼瓦尔已连续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7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56471.47元、利息10793.75元、罚息239.74元,本息合计667504.96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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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热合曼·艾海提,男,1986年11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7198611290330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4年1月24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82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阿布都热合曼·艾海提已连续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7月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50516.86元、利息12411.73元、罚息 386.22元,本息合计 563314.81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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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闵杰,男,1969年11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431196911260637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于2016年4月28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证经字第16857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闵杰已连续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7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16060.28元、利息4086.76元、罚息259.2元,本息合计220451.24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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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艾力·尼亚孜,男,2001年7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720010705101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4年6月1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716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艾力·尼亚孜已连续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7月1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864392.37元、利息20953.8元、罚息 604.24元,本息合计885950.41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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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帕茹克·阿布来提,男,1993年4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9304224514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3年11月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302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帕茹克·阿布来提已连续1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7月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62406.45元、利息22299.94元、罚息1027.25元,本息合计585733.64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月芳(公民身份号码:653127198907282022)

  你于2019年12月31日与债权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签订合同编号为A:[二手房]字[工行]行[新民路]支行[2020]年[1-9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57号。

  根据《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赵月芳于2019年12月3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新民路支行借款640000元,借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债权人于2025年9月1日以上门送达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止到2025年9月14日,贷款已连续逾期27期(累计27期),债务人尚欠本金615658.4元、利息64027.58元,合计679685.98元,及自2025年9月15日起至执行完毕期间的利息、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邮寄费、执行费、评估费、公告费、拍卖费、执行公证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有效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联系人:庄涛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艾合买提·加帕尔,男,1972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7212105152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3年11月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3303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艾合买提·加帕尔已连续1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7月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43824.42元、利息18544.75元、罚息 1215.98,本息合计463585.1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努尔乃比耶姆·吐尔逊,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01199306182521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3年7月2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723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努尔乃比耶姆·吐尔逊已累计8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7月3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63775.20元、利息14681.19元、罚息458.91元,本息合计678915.3 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公告见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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