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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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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89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风琴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新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风琴、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新平、保证人新疆健康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3439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8541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38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89142.98元、利息3819.52元、罚息73.9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1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88号
借款人(抵押人):孙占磊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1月2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孙占磊签订了编号为60062017100376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362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2月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89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5月2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84551.93元、利息16034.86元、罚息311.3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12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伊敏·图尔迪,男,1997年1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3123199701102013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2年7月2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2)新证经字第19473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伊敏·图尔迪已连续2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9月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74703.6元、利息12106.49元、罚息1719元,本息合计188529.0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吾木尔拜克·叶列斯汗,男,1976年4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5197604072637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于2021年9月1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009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吾木尔拜克·叶列斯汗已连续6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9月8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253960.03元、利息3800.64元、罚息231.12元,本息合计257991.79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巴格达·赛力克,男,1995年8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722199508080217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于2024年2月23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证经字第3821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巴格达·赛力克已连续5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7月4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386409.01元、利息 5462.54 元、罚息 266.95元,本息合计 392138.5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孙小平,女,1962年1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103196201203262
保证人:马红军,男,1974年1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1197412214215
你们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4年9月29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4)新证经字第24584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孙小平已连续1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7月2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1008830.65元、利息35404.49元、罚息11182.39元,本息合计1055417.5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冯少刚,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6199009208032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8年10月10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17936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冯少刚已累计10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7月3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 303311.59 元、利息8831.81元、罚息487.33元,本息合计312630.73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6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不力孜·买买提,男,1990年8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925199008060033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幸福路支行于2024年4月12日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5)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973号]。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阿不力孜·买买提已连续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止到2025年7月29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86357.44元、利息8870.75元、罚息125.48元,本息合计 795353.67元。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见本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2331562、17799711978
联系人:陈静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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