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公告

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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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097号

  借款人(抵押人):安建俊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马红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安建俊、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马红、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1037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7150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5月1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59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5月28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0858.43元、利息人民币1456.48元、罚息人民币259.79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6月1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张艳军(男,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7704222714)、魏秋霞(女,公民身份号码:412325197801022781)、张胡斌(男,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7712092715)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用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于2018年5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0028433026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46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350000元整,贷款期限240个月。债务人自2023年7月16日起,截至2025年7月14日已逾期24期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7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93012.82元、应收利息23742.10元、罚息4215.06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320969.9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7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许永平(公民身份号码:622727198201105637)

  抵押人:苟丹(公民身份号码:511304199008014225)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6年12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伍万柒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46999号]。截至2025年8月17日,许永平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叁拾玖万叁仟玖佰壹拾贰元贰角贰分(小写:393912.22元),利息人民币:陆仟肆佰贰拾元伍角肆分(小写:6420.54元)[其中正常息6349.06元,复利 46.11元,罚息25.37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肆拾万零叁佰叁拾贰元柒角陆分(小写:400332.76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许永平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在本通知登报10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人:踪雪莲

  电话:0991-2322387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赵玉花(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8108058105)

  抵押人:李栋(公民身份号码:370983198812262437)

  你们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7年2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肆万玖仟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字第7166号]。截至2025年8月17日,赵玉花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肆万玖仟玖佰壹拾玖元贰角陆分(小写:249919.26元),利息人民币贰仟玖佰陆拾柒元捌角(小写:2967.80元)[其中正常息2950.06元,复息6.38元,罚息11.3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捌佰捌拾柒元零陆分(小写:252887.06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赵玉花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你们在本通知登报10日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人:踪雪莲

  电话:0991-2322387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西尔艾力·吐拉

  借款人(抵押人)西尔艾力·吐拉(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9809090316)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于2024年3月25日签订了编号为2024二手 4923号《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书》,贷款金额54万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发放日期为2024年4月28日,借款人(抵押人)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203号。

  根据上述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6日,借款人(抵押人)已经连续9期(累计 10 期)未清偿贷款,其中贷款本金532556.21元、利息13126.64元,合计本息545682.85元。借款人(抵押人)在借款合同期间内未能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已经构成违约。为保证贷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现贷款人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另贷款人要求主张为实现债权所需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人:王嵬(公证员)

  电话:13999906558、0991-3657466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王雅娟于2018年5月17日向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61万元整,期限240个月,并自愿用所购买的位于乌鲁木齐市紫金城紫祥园5号楼1单元104室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你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昌雪莲证融字第3634号]。贷款银行称,截至2025年3月12日,王雅娟未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因你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申请执行的标的如下(截至2025年3月12日):

  1.借款本息:630074.04元(包括本金528641.88元,利息101432.16元);

  2.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执行完毕新产生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4.625000‰计算);

  3.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4.执行公证费:500元。

  如你公司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公证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8163339,联系人:袁婷。若你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视为你公司对上述履行债务情况及履行义务予以认可,并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5年11月5日

  核实债务通知

  新疆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陈有川、侯世芳于2017年12月30日向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银行”)申请贷款27万元整,期限180个月,并自愿用所购买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新疆九鼎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B4-3-1703的房产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你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你们各方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昌州证融字第5799号]。贷款银行称,截至2025年3月12日,陈有川、侯世芳未按合同约定按月偿还贷款本息,贷款银行决定提前收回贷款,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因你公司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故保证人新疆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银行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要求你公司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申请执行的标的如下(截至2025年3月12日):

  1.借款本息:204,829.76元(包括本金190,039.21元,利息14,790.55元);

  2.自2025年3月12日起至执行完毕新产生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4.791666‰计算);

  3.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具体以相关票据为准);

  4.执行公证费:500元。

  如你公司对上述事实及所欠本息金额有异议,请于3个工作日内向本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本公证处地址:昌吉市北京南路华东实业16楼,联系电话:0994-8163339,联系人:时维琪。若你公司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书面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视为你公司对上述履行债务情况及履行义务予以认可,并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庭州公证处

  2025年11月5日

  (下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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