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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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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04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力凡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5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力凡、保证人新疆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3100261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09344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5月1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43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95513.18元、利息人民币5445.79元、罚息人民币234.45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1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03号

  借款人(抵押人):高蒙蒙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高蒙蒙、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2455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1388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9月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23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4年12月2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8567.91元、利息人民币4372.68元、罚息人民币93.1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12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02号

  借款人(抵押人):黄仁练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陈许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4月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黄仁练、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陈许艳、保证人新疆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32015100012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6452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4月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上述贷款已于2025年4月2日到期,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54750.18元、利息人民币23094.13元、罚息人民币8321.92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12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13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有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辛亚军(男,公民身份号码:412727199010232014)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支行于2018年5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0028357992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830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50000元整,贷款期限300个月。债务人自2023年10月16日起,截至2025年7月14日已逾期21期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7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220353.22元、应收利息14074.23元、罚息1391.54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235818.9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7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张凯(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9507021732)

  你与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支行于2019年7月2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917302200043191088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65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06000元整,贷款期限360个月。债务人自2023年2月11日起,截至2025年7月14日已逾期30期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7月14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84190.03元、应收利息39151.83元、罚息4553.16元,剩余贷款本息合计427895.0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7月15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和罚息;偿付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邮寄费、评估费等其他各项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1月4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潘翠英(公民身份号码:653130196408112642)

  你与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原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中山路支行)于2016年3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叁拾陆万元整,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字第10277号】。截至2025年8月17日,潘翠英尚欠借款本金人民币:壹拾玖万贰仟柒佰伍拾捌元伍角陆分(小写:192758.56元),利息人民币:叁仟陆佰伍拾陆元捌角(小写:3656.80元)(其中正常息:3536.94元,复利: 37.60元,罚息:82.26元),本息合计人民币:壹拾玖万陆仟肆佰壹拾伍元叁角陆分(小写:196415.36元)未偿还。

  现债权人、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以潘翠英逾期未偿还借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核实债务数额。请你在本通知登报10天内,前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依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山区支行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楼

  联系电话:0991-2322387 踪雪莲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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