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的惩罚!男子放火泄愤获刑3年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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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济良 绘
□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张秀 通讯员 沈建萍 马如阿·吾赛提
近日,乌苏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情感纠纷引发的放火案件。被告人阿强(化名)因未能理性处理感情矛盾,在居民楼内故意纵火,最终被法院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阿强和小梅(化名)原是一对恋人。2024年4月,阿强出资为小梅在某小区租赁了一套房屋。一个月后,两人因一次争吵发生冷战。
一天,醉酒后的阿强来出租屋找小梅。敲门后无人应答,不甘心的阿强遂翻窗进入屋内,发现真的没人,便用打火机将其此前给小梅买的衣物点燃泄愤。不料火势迅速蔓延,阿强虽采取措施灭火,但均无济于事,且在灭火过程中,阿强身体多处被烫伤。见火势无法控制,阿强在关闭了天然气阀门和电源总开关后离开现场。邻居发现火情后及时拨打了报警电话和火警电话,乌苏市公安局于当日将阿强抓获。
万幸的是,此次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事后,阿强购买了事发房屋,并获得原房主的原谅。同时,阿强重新粉刷单元楼楼道,并向该单元住户赔礼道歉,业主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2025年初,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以放火罪对阿强提起公诉。法院审理查明,阿强在居民楼内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阿强有期徒刑3年。
阿强不服,上诉至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有话说
情感纠纷不能成为违法犯罪的借口,居民楼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在此故意放火将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威胁整栋楼内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本案中,尽管阿强具有坦白、赔偿并取得谅解等情节,但此类补救并非“违法挡箭牌”,仍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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