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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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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布祖拉·吐尔逊麦麦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8802013620)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幸福路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2417053200176940467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2.9万元,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481号],贷款人向借款人、抵押人布祖拉·吐尔逊麦麦提已实际发放贷款62.9万元。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布祖拉·吐尔逊麦麦提已连续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7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本金619463.73元、利息 6042.76元、罚息90.55元,合计625597.04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电话:0991-3657466、13999906558

  联系人:王嵬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肉苏力·艾海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4198602114635)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幸福路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2417053200177720678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00万元,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697号],贷款人向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肉苏力·艾海提已实际发放贷款100万元。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阿不都肉苏力·艾海提已连续7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7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 991330.67元、利息19853.13元、罚息437.77元,合计1011621.57 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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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卜杜克尤木·毛力拉(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3198302070013)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幸福路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2417053200176959968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2万元,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6242号],贷款人向借款人、抵押人阿卜杜克尤木·毛力拉已实际发放贷款62万元。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阿卜杜克尤木·毛力拉已连续3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7月29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608121.75元、利息 3819.84元、罚息62.59元,合计612004.18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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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亚库谱·哈力克(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7200204221058)

  你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幸福路支行签订了编号为202417053200176361019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65万元,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484号],贷款人向借款人、抵押人亚库谱·哈力克已实际发放贷款65万元。现贷款人以借款人、抵押人亚库谱·哈力克已连续4期未按时还款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公证书,截至2025年7月17日贷款人要求执行的标的为借款本金640145.36元、利息6102.05元、罚息94.61元,合计636891.36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我处将根据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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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吕龙 (男,公民身份号码:411527199908198519)

  债务人(抵押人)吕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3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5288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96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吕龙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8月20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170245.35元、利息人民币3358.6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73604.04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联系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李鹏 (男,公民身份号码:652101197608151015)

  债务人(抵押人)李鹏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4月2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36564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23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李鹏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万元整,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8月2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8090.61元、利息人民币912.18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9002.79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联系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14号

  借款人(抵押人):李小黑

  保证人: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头屯河区分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1月2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李小黑、保证人新疆创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头屯河区分公司签订了编号60012021100107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8394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60000元,期限14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1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71487.29元、利息13466.26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6月1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16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分别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布都沙拉木·阿布来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6200205200217)

  债务人(抵押人)阿布都沙拉木·阿布来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4年4月19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6010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438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阿布都沙拉木·阿布来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8月2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647983.78元、利息29498.08元,本息合计677481.86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联系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布都外力·麦麦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8403102810)

  抵押人:布麦热木·阿布来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8601202820)

  债务人(抵押人)阿布都外力·麦麦提、抵押人布麦热木·阿布来提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3年2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30020640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4502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阿布都外力·麦麦提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8月27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82986.91元、利息9455.59元,本息合计492442.5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崔立杰(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9403192213)

  债务人(抵押人)崔立杰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2年3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5020120220024469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该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230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崔立杰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支行于2025年8月26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1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439638.49元、利息27413.51元,本息合计467052元,以及截止到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魏丽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魏丽

  电话:1776769613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22号

  借款人(抵押人):巩峰雁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爱芳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巩峰雁、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爱芳、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710001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3167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3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6595.27元、利息610.45元、罚息76.2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21号

  借款人(抵押人):陈进文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2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陈进文、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0411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4610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84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5942.69元、利息873.03元、罚息82.7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2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15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忠玲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9年11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忠玲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9100122131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及《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协议之利率补充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6882号。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11月14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3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88189.29元、利息8041.72元、罚息155.7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15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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