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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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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胡志云(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509213047)

  抵押物共有人:赵元国(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408023017)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3月2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537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6.8万元,期限为10年。债务人自2025年2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7月15日已连续5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7月15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95790.99元、利息及罚息5013.6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200804.59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7月16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4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黄礼梅(女,公民身份号码:500225198708123827)

  保证人:新疆同创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1月2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81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3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5年4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6月10日已连续2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10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89353.46元、利息及罚息3620.92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492974.38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6月11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4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翟红先(女,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7610131048)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董红昌(男,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7907011817)

  保证人:新疆金茂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疆万田弘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3月13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73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79万元,期限为10年。债务人自2025年3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7月15日已连续4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7月15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477493.4元、利息及罚息9820.81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487314.2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7月16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24日

  债务核实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628号

  借款人(抵押人):刘正文、王合香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北京路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刘正文、王合香于2013年9月24日签订了编号为L-HY-2013-617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313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16820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5年7月3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8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93828.92元、利息人民币20881.07元、罚息人民币6405.51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9月19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有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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