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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17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肖杰(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712160039)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曹玲(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02197502210026)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95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53万元,期限为10年。债务人自2025年3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6月15日已连续3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15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827624.12元、利息及罚息34769.71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2862393.83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6月16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袁中明(男,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6202187319)
抵押物共有人:朱春梅(女,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600220732X)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1月2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78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100万元,期限为11年。债务人自2025年1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6月10日已连续5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10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692866.88元、利息及罚息14399.73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707266.61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6月11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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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卢建平(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650608051X)
保证人:新疆绿城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亮(原法定代表人:沈辉)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1月1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22100092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3063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400000元,借款期限13年。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1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357901.97元、逾期利息16112.71元、逾期罚息706.41元,贷款本息合计374721.09元(逾期利息、逾期罚息计算至2025年6月15日);偿付自2025年6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吴文龙(男,公民身份号码:654325198609090013)
保证人:新疆中航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峰
你们与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2年3月24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60012022100368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20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950000元,借款期限30年。根据《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保证人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逾期贷款担保责任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15日债务人应偿还剩余贷款本金914634.28元、逾期利息33848.58元、逾期罚息1101.72元,贷款本息合计949584.58元(逾期利息、逾期罚息计算至2025年6月15日);偿付自2025年6月1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被执行人须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1.75×迟延履行期间,一般债务利息按照合同约定为准;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催收费用、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其他各种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庄涛、公证员助理苏芮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西门)
联系人:庄涛
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63号
借款人(抵押人):段春喜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路璐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段春喜、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路璐、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编号为6007201610190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7279。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4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89684.38元、利息人民币4664.72元、罚息人民币108.7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152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督帅(曾用名:张都帅)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0月2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督帅(曾用名:张都帅)、保证人新疆君豪置业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2981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583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10月2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900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6月20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6730.18元、利息人民币2516.1元、罚息人民币456.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6月29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6月3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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