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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1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张润良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421000元,并于2020年5月2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0378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7月22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7期且累计逾期36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369544.64元,利息21420.86元,本息合计390965.50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未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赛菲亚·麦麦提图尔荪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546000元,并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310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7月22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5期且累计逾期40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509056.65元,利息24498.37元,本息合计533555.02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未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塔西波拉提·努尔兰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408000元,并于2019年11月29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870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7月22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3期且累计逾期33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366845.96元,利息15251.30元,本息合计382097.26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未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陈晓红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463000元,并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652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7月22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3期且累计逾期31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430195.77元,利息17668.10元,本息合计447863.87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未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王子林、于彩荣、王文达、艾静:
借款人(抵押人)王子林(男,公民身份号码:342123197710215332)、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于彩荣(女,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801016280X)、保证人王文达(男,公民身份号码:34128219950820289X)、保证人艾静(女,公民身份号码:650121199411202424)与贷款人新疆乌鲁木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HTZZ20230425019988的《个人借款合同》、DBHT20230425006114的《担保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共同出具了《承诺书》,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101号。
根据上述合同,贷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人(抵押人)发放贷款人民币柒拾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3年4月25日至2026年4月24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合同规定未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已构成违约。贷款人已向借款人(抵押人)送达了《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借款人(抵押人)至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9月1日,借款人(抵押人)尚欠贷款本金人民币700000元,利息34744.52元,本息合计734744.52元(另贷款人要求主张自2025年9月2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及合同中约定规定应付费用,在执行时一并执行)。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静、公证员助理李月亭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欠付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北京南路640号
联系人:李静、李月亭
电话:17799711886、19990219048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579号
借款人(抵押人):管玉俊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体育馆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管玉俊于2014年10月28日签订了编号为L-WT-2014-339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85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24165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5年9月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9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24570.95元,利息人民币19365.91元,罚息人民币2723.82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9月20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580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宏奎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宏奎于2015年1月27日签订了编号为L-XTR-2015-022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599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1751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5年9月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抵押人)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9月19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抵押权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74008.72元,利息人民币25557.45元,罚息人民币1916.26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9月20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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