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15
A+ | a核实债务通知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田方(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008021952)
被执行人(借款人、抵押人):李风景(公民身份号码:370881198304184024)
借款人、抵押人田方(公民身份号码:370883198008021952)、李风景(公民身份号码:370881198304184024)与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支行于2014年4月2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编号为(2014)年房字第MCON201404022740788的《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于2014年3月18日签订了《担保及回购协议》,债务人、抵押人出具了《借据》,均有“若未能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自愿依法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经本处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9958号]。
借款人田方、李风景向贷款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支行贷款陆拾玖万元整;贷款期限240个月,自2014年4月2日起至2034年4月1日止,按月付息,抵押人田方、李风景自愿用其名下的一套房地产(该房地产位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南湖北路618号君阅·南湖3栋9层3单元901)为上述贷款提供抵押担保。贷款人、借款人、抵押人各方就债务人违约时本处应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也作出了明确、具体的承诺。
该笔贷款已经到期,现因借款人田方、李风景未按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个人购房按揭借款合同》的约定,已构成违约行为。截至2025年9月15日,尚欠债权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磨沟区支行欠款本金417779.71元、利息1668.2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19447.93元(大写:肆拾壹万玖仟肆佰肆拾柒元玖角叁分)。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刘晓世向你们发出此通知,并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的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你们于本通知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向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否则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履行情况的认可,我处将依据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字第9958号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出具执行证书,其法律责任及法律后果由你们自行承担。
同时,债务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债务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万宴城(南门地铁站A西北口步行270米)天成广场23楼
联系电话:0991-2825790、18999253366 刘晓世;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卜力克木·米孜合麦提(公民身份号码:65322319900804245X)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8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0926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肆拾叁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8月28日至2054年8月28日。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阿卜力克木·米孜合麦提已逾期,天数144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9月11日欠款本金425184.26元、利息6757.94元,合计431942.20元,2025年9月12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3201256359、0991-2825790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柴建彬(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6911180039)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谢莉(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4197010271923)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1月27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661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50万元,期限为10年。债务人自2025年2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6月10日,已连续4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10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316858.29元,利息及罚息3330.26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320188.55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6月11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董应海(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02198812212016)
保证人:新疆佳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1年5月24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7469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66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5年3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6月10日,已连续3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10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618933.09元,利息及罚息6302.87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625235.96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6月11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韩敬德(男,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8902130633)
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2月2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证经字第1235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9.7万元,期限为30年。债务人自2025年1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6月10日,已连续5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10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263986.63元,利息及罚息4061.81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268048.44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6月11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借款人、抵押人):黎明(男,公民身份号码:650202197106010036)
共同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孙瑞环(女,公民身份号码:650202197107180045)
保证人:新疆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债权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0年12月3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乌鲁木齐市房地产抵押合同(契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764号。
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发放贷款本金230万元,期限为16年。债务人自2025年2月21日起开始逾期,截至2025年6月15日,已连续4期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债权人向债务人送达了《昆仑银行个人贷款逾期催收通知书(借款人)》《昆仑银行个人贷款违约催收通知书》,但债务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截至2025年6月15日,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1871030.81元,利息及罚息19926.71元,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合计1890957.52元(具体本金、利息及罚息以实际结算日为准);偿付自2025年6月16日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偿付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费、公告费、公证费等其他各项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南门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0991-2838957、1779971178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穆开热姆·穆合太尔(公民身份号码:653125199110076223)
你与贷款人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8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21220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叁拾伍万元整,借款期限自2024年9月20日至2044年9月20日。现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现借款人穆开热姆·穆合太尔已逾期天数203天。贷款人现要求你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承担合同中约定的罚息、违约金,承担执行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截至2025年9月11日欠款本金345290.35元、利息7347.44元,合计352637.79元,2025年9月12日后至案件执行终结日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李天军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未按时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3899975717、0991-2355127 李天军;13201256359、0991-2825790 刘晓佳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10月15日
标签:
最新更新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 新疆多地推行春假 打造“行走的成长课堂”
- 自治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暨省级领导读书班举行
- 自治区政府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