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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14
A+ | a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卜杜萨拉木·伊米提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360000元,并于2022年3月28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9988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9月11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9期且累计逾期19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332553.11元、利息8264.73元,本息合计340817.84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4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达吾然·卡肯、阿依努尔·巴什拜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亿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902000元,并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21970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7月22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3期且累计逾期47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719412.64元、利息41941.47元,本息合计761354.11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未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4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张猛虎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313000元,并于2017年11月21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7)新证经字第17974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8月5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2期且累计逾期22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238679.94元、利息8580.36元,本息合计247260.30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未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4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艾买提江·吾斯曼、沙代提汗·艾麦尔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240000元,并于2021年6月10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1630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7月22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0期且累计逾期38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201267.84元、利息6548.99元,本息合计207816.83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4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玉素甫江·玉山、托合坦木·艾拉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140000元,并于2018年11月27日签订了《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证处(现名称: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8)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2388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9月11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0期且累计逾期25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66918.09元、利息3421.41元,本息合计70339.50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4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吴旭东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576000元,并于2020年4月23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0)新乌法诺证经字第6956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8月5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2期且累计逾期23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534588.49元、利息18780.72元,本息合计553369.21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未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4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王韦卿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伊水湾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二道桥支行(现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609000元,并于2019年12月6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19)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5446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7月22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18期且累计逾期41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567165.86元、利息34263.85元,本息合计601429.71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未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4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吐尔逊江·吾斯曼
债务人向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明德路支行申请借款金额590000元,并于2024年10月25日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上述合同经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4601号。
据债权人称,截至2025年9月11日债务人已连续逾期8期且累计逾期9期未偿还(或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积欠借款本金588996.18元、利息12172.88元,本息合计601169.06元。现债权人以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借款,抵押人未履行抵押担保责任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杨海龙及公证人员李霞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款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杨海龙、李霞
电话:17799711787、17799711862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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