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迹作证 巴州中院为“孤证”收条正名
分类:4版 政法新闻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10-13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黄雪婷
近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胡金明收到案件当事人徐女士送来的一面印有“公正执法有效率,亲民廉洁高作风”字样的锦旗。这场牵扯已故者笔迹、收条涂改争议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司法公正的守护下尘埃落定。
时间回溯至2018年1月,陶先生向好友詹先生借款周转,徐女士共同出具借贷凭证。这场寻常的民间借贷,却因两位关键当事人先后离世陷入僵局。詹先生的遗孀夏女士手持借据向徐女士追偿,而徐女士却出示一张收条坚称:“借款基本还清,最多剩一万元未结!”
夏女士质疑收条真实性,声称丈夫从未书写此据。因詹先生已逝世,这张收条顿时成为无解谜题——究竟是否出自詹先生之手?
案件一审时,焦点集中在收条上的金额“42500元”。鉴定机构指出,收条中“42500元”的“4”是由“6”涂改而成。这一涂改痕迹让收条的效力大打折扣,一审法院未采纳该收条作为徐女士的还款依据,未认可其已还款的主张。
徐女士傻眼了:“我明明还了钱,收条也是詹先生写的,怎么会这样?”她坚称自己没有涂改收条——毕竟“6改成4”会让金额从6万多元变成了4万多元,明显对自己不利,她根本没有篡改的动机。一审败诉后,徐女士不服,向巴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前夕,徐女士意外受伤无法出庭。躺在病床上的她心急如焚,多次向承办法官胡金明表示“想亲自到庭把事情说清楚”。胡金明考虑到案件的特殊性——徐女士是关键当事人,她的陈述对还原事实至关重要,且案件核心证据存疑,不能因为程序时限牺牲实体正义。于是,胡金明作出决定:延期审理。
二审中,最大的难点依然是笔迹鉴定——收条的拟写人詹先生已去世,要鉴定其笔迹,样本获取、比对难度都远超普通案件。但胡金明说:“即便困难重重,也要给当事人一个明白的交代!”
考虑到一审仅针对收条金额是否涂改做了鉴定,二审法院依法申请对收条全部内容字迹进行笔迹鉴定,不仅要确认收条全部内容是否为詹先生所写,还要查清涂改痕迹的来龙去脉。根据卷宗现有的詹先生生前的笔迹样本(其他收据、欠条),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专业分析。
当鉴定结果水落石出——收条全文确系詹先生亲笔所写,这场持续多年的借贷谜案终于拨云见日。最终,巴州中院依法改判,确认收条证明效力,支持徐女士上诉主张。
拿到二审判决书的那一刻,徐女士悬了多年的心终于落地。她特意制作了锦旗,送到胡金明手中,“没有你们的坚持,我这辈子都要背着冤枉债!”徐女士颤抖的声音里满是感激。胡金明接过锦旗郑重表示:“每起案件都关乎百姓民生,哪怕当事人逝去、证据存疑,我们也会全力还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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