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甜蜜转账到对簿公堂 12万元“爱情账单”法律来清算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23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房佳伟 通讯员 谢增亚
谈恋爱4个月,男子王某支出12万元,分手后他想要回这些钱,但被女方拒绝。近日,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2023年12月,王某结识女子张某。次年4月,两人确认恋爱关系并同居。其间,王某多次转账给张某,还承担了购置首饰、家电以及支付社保、房屋装修等费用,累计支出12万元。
同年8月,两人因感情不和分手,却因为这笔钱闹得不可开交,王某一气之下诉至博乐垦区法院,诉求张某返还12万元,理由是这些钱均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应视为彩礼,既然双方未登记结婚,张某理应返还。而张某认为,这些钱是恋爱期间的正常支出,属于赠与性质,拒绝返还。
案件审理期间,法官结合证据逐一梳理款项性质,精准适用法律条文:对于双方均认可的1万元借款,法院判令张某偿还;针对社保金2万余元及房屋装修款5万元,法官结合转账金额、支付场景及王某提交的聊天记录等证据,认定该部分款项是王某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支出,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因双方未登记结婚,条件未成就,判令张某返还上述款项;针对一笔8000元无明确用途的转账,考虑到支付不久后双方就分手了,且金额超出日常合理消费,法院酌情判定张某返还6000元;对于王某主张的小额购物、日常餐饮等费用支出,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认定为属于恋爱同居期间为增进感情的赠与,或日常消费性支出,且价值未达“大额”标准,不认定为彩礼,不予支持返还。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张某返还王某8万余元。
法官提醒
恋爱期间的财物往来,需区分性质理性对待。情侣间以结婚为目的的大额支出可能被认定为彩礼,未登记结婚时可主张返还;日常小额消费、节日礼品等一般视为赠与,分手后不需要返还;明确为借款的,则需要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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