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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8
A+ | a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张静波(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01209422X)
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保证人: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债务人、抵押人张静波(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701209422X)及保证人新疆广汇信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铁军、新疆汇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琳与贷款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解放路支行于2012年9月2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字第40189号]。现债务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7月22日,尚欠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借款本金143112.31元、利息3903.88元、罚息1276.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48293.09元(大写:壹拾肆万捌仟贰佰玖拾叁元零玖分)。
现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以债务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本息为由,向我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我处现向你们核实债务数额。请于本通知见报之日起5日内来我处核实债务数额。若逾期未来,我处将根据债权人的申请签发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3楼
电话:0991-2825790、13899975717 李天军;2825790、13999890370 古丽迪娅尔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1351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汉彬
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磊
贷款人(抵押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河南西路铁路局支行)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汉彬、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王磊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了编号为2014-L-WTT-124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借款人民币269000元,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为(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7082号。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向我处申请称,因借款人(抵押人)未按时足额还款,已违约。贷款人(抵押权人)已于2025年5月21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发出《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于《债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发出之日起7日内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截至2025年7月15日,借款人(抵押人)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贷款人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72283.81元、利息人民币8449.81元、罚息人民币1253.35元。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息,并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7月16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公证费人民币500元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上述债务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以及是否与贷款人(抵押权人)达成新的协议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上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
联系人:何虹
电话:0991-2830468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图尔罕·图尔荪、米热古丽·尤努斯:
债务人、抵押人图尔罕·图尔荪(男,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9105064439)、米热古丽·尤努斯(女,公民身份号码:652923199005154445)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4年8月28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4二手3624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09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图尔罕·图尔荪、米热古丽·尤努斯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7月25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们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4日,贷款已累计6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527006.88元、利息9665.97元,共计欠款536672.85元,以及自2025年8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阿卜杜喀哈尔·阿卜杜热西提:
债务人、抵押人阿卜杜喀哈尔·阿卜杜热西提(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3199402241136)与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4年9月1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4二手3853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承诺书》,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90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阿卜杜喀哈尔·阿卜杜热西提应按合同约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偿还贷款本息。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铁道支行于2025年7月25日以现场送达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贷款宣布提前到期通知书》。截至2025年8月4日,贷款已累计7期未清偿贷款,债务人尚欠贷款本金606512.17元、利息10448.53元,共计欠款616960.7元,以及自2025年8月4日起至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送达费、公证费等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肖楠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肖楠 海晓明
电话:0991-2826901、17799711925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56号
借款人(抵押人):岳德广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朱宗芹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9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岳德广、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朱宗芹、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6102722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237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9月3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75000元,期限12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07282.58元、利息人民币1641.96元、罚息人民币86.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2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62号
借款人(抵押人):赵星泉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9月1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赵星泉、保证人新疆兆龙迪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42018100027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2)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1036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9月1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709000元,期限2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628521.36元、利息人民币23460.85元、罚息人民币890.0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27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89号
借款人(抵押人):郑强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0月23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郑强、保证人新疆恒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0062015130099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0314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0月2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82000元,期限18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2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35438.42元、利息4315.3元、罚息83.94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4月2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73号
借款人(抵押人):周元俊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娜
保证人:新疆开源翔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3月3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周元俊、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王娜、保证人新疆开源翔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0032017100157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1213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7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5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3772.51元、利息9035.74元、罚息1371.5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4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15号
借款人(抵押人):朱丽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建
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12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朱丽、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建、保证人新疆安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60052016100608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027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月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9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35981.57元、利息7619.28元、罚息112.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马穆提·卡斯穆(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8505152315)
你与贷款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7月15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编号为811054581939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4613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万,借款期限348个月。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马穆提·卡斯穆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连续逾期4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5年8月15日,欠款本金492309.29元,利息5590.43元,罚息、复利合计58.77元,本息合计497958.49元,并要求你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8月16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智国征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5981768813、0991-2322390 智国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阿力木江·艾山(公民身份号码:653126199212090313)
你与贷款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24年6月28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编号为811054576034的《中信银行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并在我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公证书编号为(2024)新乌诚信证内字第13315号]。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伍拾叁万,借款期限276个月。贷款人已按时放款,目前借款人阿力木江·艾山没有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已连续逾期3期。贷款人现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贷款以及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其他费用。截至2025年8月15日,欠款本金517608.09元,利息5711.52元,罚息、复利合计63.68元,本息合计523383.29元,并要求你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承担自2025年8月16日起至上述债务全部清偿完毕前或执行完毕前所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派公证员智国征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向本公证处提出异议,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同时,借款人还款付息后,应当将还款的证据在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书面递交公证处,如借款人未能将凭证及时递交公证处,则视为其未履约,视为同意公证处依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解放北路222号天成广场22-23楼
联系电话:15981768813、0991-2322390 智国征
乌鲁木齐市诚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8日
核实债务通知
债务人、抵押人:阿力木江·巴柯(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2198807012314)
债务人、抵押人阿力木江·巴柯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4年1月1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合同编号为65020120240012727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并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8607号。
根据前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债务人(抵押人)阿力木江·巴柯向该银行贷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抵押人阿力木江·巴柯提供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为360个月。贷款发放后债务人、抵押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团结路支行于2025年7月22日登报公告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提前收回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要求债务人、抵押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截至2025年8月3日,债务人共欠贷款本金人民币266043.93元、利息5891.53元,本息合计271935.46元,以及截至被申请执行人实际还款日应产生的利息、罚息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公证员李娇艳、公证员助理祖力胡马尔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7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娇艳、祖力胡马尔
电话:17799711831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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