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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7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63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永胜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1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永胜、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62013101210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367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1月1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350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5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98288.52元、利息人民币38173.58元、罚息人民币2779.2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2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04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云旭
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10月1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云旭、保证人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52012100220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经字第015180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2年10月1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64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39228.18元、利息人民币2599.11元、罚息人民币112.96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48号
借款人(抵押人):尹大成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刘胡榕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4月1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尹大成、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刘胡榕签订了编号为60102015100073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0737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4月1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84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711831.57元、利息人民币31842.65元、罚息人民币1062.81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64号
借款人(抵押人):余晓黎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赵广伟
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8月15日与借款人(抵押人)余晓黎、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赵广伟、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6201310067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3114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8月1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41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5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49479.43元、利息人民币12934.88元、罚息人民币617.1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2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67号
借款人(抵押人):袁永泽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明志华、袁兆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5月2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袁永泽、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明志华、袁兆、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6201610030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7)新乌证内经字第00440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5月2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10000元,期限16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07200.99元、利息人民币12776.39元、罚息人民币495.89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27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下发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03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斌
共同还款人:孙桂玲、张声贵
保证人:新疆新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4月14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斌、共同还款人孙桂玲、张声贵、保证人新疆新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12011100233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新乌证内经字第00567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1年4月18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76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3979.84元、利息人民币3425.87元、罚息人民币168.78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06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国丽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庞红飞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7年11月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国丽、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庞红飞、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7100635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2938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7年11月1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23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90962.49元、利息人民币3070.99元、罚息人民币63.19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00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惠玲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8月30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惠玲、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6100780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853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8月30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491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58016.65元、利息人民币28172.39元、罚息人民币612.11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02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亮
保证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月1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亮、保证人新疆聚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81000401306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8)新乌证内经字第00182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8年1月2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61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5660.89元、利息人民币1061.42元、罚息人民币26.83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7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90号
借款人(抵押人):张子英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陈华疆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6月1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张子英、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陈华疆、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6100440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2475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6月13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81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94208.27元、利息人民币3778.16元、罚息人民币26.54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4月9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4月10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的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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