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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6版 时政观察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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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88号

  借款人(抵押人):徐光平

  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步红霞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3年11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徐光平、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步红霞、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3100509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3)新乌证内经字第02714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3年11月2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20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2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物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16439.09元、利息人民币2484.28元、罚息人民币69.63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4月2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联系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801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冰

  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3月31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冰、保证人五家渠廊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名:五家渠金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92016100173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11159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4月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58000元,期限1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190607.79元、利息人民币4334.81元、罚息人民币135.35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联系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60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庆伟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芬

  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2月1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庆伟、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张芬、保证人新疆怡万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5201513018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9755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2月2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60000元,期限1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14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1300.48元、利息人民币5602.08元、罚息人民币360.58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3月5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6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保证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联系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51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亚飞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李洋洋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8年12月28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亚飞、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李洋洋、保证人新疆新城力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32018100299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承诺》,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上述合同、承诺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9)新乌中信证内经字第002682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9年1月1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516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5日分别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479414.05元、利息人民币18386.82元、罚息人民币709.96元(此利息、罚息截至日为2025年3月3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4月1日起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或执行完毕前按合同约定产生的利息、罚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公证费人民币500元等);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曾婷、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联系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5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55号

  借款人(抵押人):杨彦强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4年3月6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杨彦强、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62014100144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4)新乌证内经字第013667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4年3月6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4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27706.64元、利息人民币9417.46元、罚息人民币402.45元(此利息截至日为2025年3月27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3月28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存在。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联系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借款人、抵押人:张月花

  保证人:新疆瑞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你们与贷款人、抵押权人乌鲁木齐米东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签订了编号为33012020145862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上述合同经本公证处公证,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21)新乌法诺证经字第8631号。

  因你们未按上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按时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结清上述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贷款人、抵押权人依据上述合同称你们截至2025年8月4日仍欠本金人民币428870.38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541.03元。另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债务全部清偿前或执行完毕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及债权人为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的公证费、公告费、诉讼费等)。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本公证处特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借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提出书面异议,若未提出书面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关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视为同意公证机构依据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业务二部

  联系人:庄涛

  联系电话:13079902919、0991-2838957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阿布来提·阿布都热依木:

  借款人、抵押人阿布来提·阿布都热依木(男,公民身份号码:653121197903010035)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支行于2024年3月4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编号为3051009400001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519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4年3月8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玖拾贰万元整,该笔贷款于2044年3月7日到期,截至2025年8月8日,该笔贷款已连续逾期7期,累计逾期7期,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已于2025年8月11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8月2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909977.06元、利息人民币41079.85元、罚息人民币260.15元、复息人民币775.1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952092.25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联系电话:0991-2835467、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艾散·居麦、吐逊阿依·努尔买买提:

  借款人、抵押人艾散·居麦(男,公民身份号码:653022199208200259)、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吐逊阿依·努尔买买提(女,公民身份号码:653022199304150087)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支行于2023年7月2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编号为2746001400001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3)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590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3年7月28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陆拾柒万元整,该笔贷款于2053年7月27日到期,截至2025年8月8日,该笔贷款已连续逾期1期,累计逾期7期,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已于2025年8月11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8月2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658296.7元、利息人民币37792.71元、罚息人民币97.57元、复息人民币222.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96409.88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联系电话:0991-2835467、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陈赞:

  借款人、抵押人陈赞(男,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9110063654)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支行于2024年1月26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编号为3001014300001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4)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7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解放北路支行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4年2月5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柒拾陆万元整,该笔贷款于2054年2月4日到期,截至2025年8月8日,该笔贷款已连续逾期11期,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已于2025年8月11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8月2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752294.57元、利息人民币27110.15元、罚息人民币340.35元、复息人民币686.53元,本息合计人民币780431.6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联系电话:0991-2835467、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刘凯、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款人、抵押人刘凯(男,公民身份号码:652328199709160818)、保证人新疆中安光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编号为1986020200001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83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2年1月4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伍拾玖万元整,该笔贷款于2052年1月4日到期,截至2025年8月8日,该笔贷款已连续逾期20期,累计逾期36期,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已于2025年8月11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8月2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579956.09元、利息人民币78730.05元、罚息人民币2158.88元、复息人民币8113.7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668958.81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联系电话:0991-2835467、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马文军:

  借款人、抵押人马文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4021200206113733)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7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编号为2271003900001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12658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2年5月13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叁拾玖万伍仟元整,该笔贷款于2041年5月13日到期,截至2025年8月8日,该笔贷款已连续逾期31期,累计逾期31期,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已于2025年8月11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8月20日,借款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382234.1元、利息人民币43540.01元、罚息人民币2356.05元、复息人民币3756.62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31886.78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联系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联系电话:0991-2835467、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5日

  债务核实通知

  马学梅、王菊霞、杭新军:

  借款人马学梅(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6802030522)、抵押人王菊霞(女,公民身份号码:652322197212100564)、杭新军(男,公民身份号码:650104197301052511)与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在乌鲁木齐市签订了前面编号为2416000400001的《个人贷款合同》、3410003号《个人贷款抵押合同》,并经本公证处赋予了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号:(2022)新乌法诺证经字第2096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依据上述合同及贷款人新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执行证书申请书》及《个人贷款借款借据》,贷款人于2022年12月30日向借款人发放贷款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该笔贷款于2025年12月29日到期,截至2025年8月8日,该笔贷款已连续逾期7个月,构成合同约定的违约行为,贷款人已于2025年8月11日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截至2025年8月20日,债务人尚欠贷款人贷款本金人民币491897.48元整、利息人民币30160.66元、复息人民币595.91元、本息合计人民币522654.05元。另外,根据贷款人的要求主张自2025年8月21日至执行证书出具之日的应付利息、罚息、复息和本案执行完毕之前新产生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及执行过程中产生的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五条的规定,本公证处特指派工作人员李虎、程晓宇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欠款归还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如有异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如超过5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自行承担。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三楼

  联系人:李虎、程晓宇

  联系电话:0991-2835467、2316509、17799712110

  乌鲁木齐市法诺公证处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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