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伙时,合伙人出具的借条合法有效
分类:8版 今日文摘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2
A+ | a□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李续群
通讯员 阿依努尔·多斯木哈买提
与人合伙做生意,散伙时一方出具借条作为结算凭证,这样的借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结一起案件,确认此类借条合法有效,出具人应当按约偿还。
2023年3月,霍尔果斯市居民王某注册成立一家商贸有限公司。阿某与王某口头达成合伙经营意向后,于2023年4月至8月期间陆续垫付各类运营开支,共计40万元。同年9月,阿某退出经营,双方终止合作并进行清算。之后,王某向阿某出具一张40万元借条。可到了还款期限,王某迟迟未还款,并否认阿某实际出借40万元。多次催要无果后,阿某于2024年12月将王某诉至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阿某与王某虽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根据转账凭证、第三人陈述及经营事实,可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涉案款项系阿某在合伙期间投入的资金。王某在阿某退伙后出具借条,视为其自愿承担后续经营盈亏,属于双方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该借条实质是王某欠付阿某的投资款。
今年5月,法院判决王某向阿某支付欠款40万元。王某不服,向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阿某与王某是合伙关系。王某向阿某出具借条的行为,实质是双方对合伙期间的财产、债权债务的最终清算,具有新的借贷关系性质。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在公平自愿基础上将合伙利益分配金额转化为民间借贷款项。该债权债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属合法有效。
8月25日,自治区高院伊犁州分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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