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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7版 媒体焦点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10
A+ | a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87号
借款人(抵押人):塔依尔·吾甫尔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米娜娃·阿吉木明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6年7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塔依尔·吾甫尔、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米娜娃·阿吉木明、保证人乌鲁木齐县江南王子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原名:乌鲁木齐县江南王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62016100541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6)新乌证内经字第03174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050000元,期限25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2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822500元、利息124668.26元、罚息14667.8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4月20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770号
借款人(抵押人):邹雨露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2年10月17日与借款人(抵押人)邹雨露、保证人五家渠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62012100240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2)新乌证内经字第016516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2年10月17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50000元,期限3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68171.92元、利息4814.86元、罚息119.38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4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45号
借款人(抵押人):尼加提·吐尔逊
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迪丽拜尔·吾甫尔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1年6月22日与借款人(抵押人)尼加提· 吐尔逊、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迪丽拜尔·吾甫尔签订了编号为60062011100209130301的《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及编号为60062011100209130301的《个人抵押合同》。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均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1)新乌证内经字第009473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1年6月22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2月25日向借款人(抵押人)、共同还款人(抵押财产共有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们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57889.10元、利息3783.27元、罚息310.73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3月31日);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4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们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们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们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0日
核实债务通知
(2025)新乌中信证核字第644号
借款人(抵押人):戚春辉
贷款人(抵押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于2015年10月29日与借款人(抵押人)戚春辉、保证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60072015130452130301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借款人(抵押人)、保证人均出具了《借据》,并有“自愿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承诺。上述合同、借据经我处公证,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2015)新乌证内经字第028544号。
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借款人于2015年10月29日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327000元,期限20年。
贷款人(抵押权人)称:借款人(抵押人)未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抵押权人)于2025年3月27日向借款人(抵押人)邮寄送达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宣布上述借款提前到期。且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担保责任已被免除。
现贷款人(抵押权人)要求你清偿上述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221007.49元、利息4291.57元、罚息84.17元(此利息截止日为2025年4月20日);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偿付自2025年4月21日起至贷款本息全额清偿之日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和复利),承担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含公证费人民币500元);要求你按照上述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抵押担保责任。
根据司发通(200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张慧、工作人员穆嘉祺发出此通知,向你核实前述债务履行情况及尚欠数额是否正确属实,有无异议,以及是否存在就债权债务达成新的补充协议(合同)等涉及强制执行的情况。
如有异议或达成新的协议,请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本公证处并附相关书面证据原件。如超过5个工作日未向本处提出异议或虽提出异议却未能提交相反证据原件,将被视为对前述债务履行情况、数额及履行义务的认可,其法律责任由你承担,我处将依贷款人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联系人:穆嘉祺
电话:0991-2317155
地址:乌鲁木齐市中山路339号中泉写字楼七楼
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
2025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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