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恩小惠暗藏陷阱 养老警惕非法集资
分类:国内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07
A+ | a分辨是机遇还是陷阱。”城厢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城厢法院依法惩处养老领域非法集资与洗钱犯罪、揭开夕阳产业中潜藏的非法集资陷阱。此外,城厢法院也提醒广大中老年群体,面对所谓的“新兴产业”“高新科技”等投资邀请要保持头脑清醒、理性辨别,全面核实其真实性。同时,发现资金来源异常时,要及时切断非法集资犯罪资金流转链条,有效遏制犯罪收益再转化。
养老院搞服务预售
非法敛财超九千万
2004年,经有关部门批准,被告人汪某禄组建成立了三明某养老院。2010年起,该养老院开始试营业,正式招收老年人入住。自2010年3月起,汪某禄、陈某先后聘用他人组建营销团队,以三明某养老院名义向社会公众预售“养老服务”,承诺预先购买人民币两万元至10万元不同数额的养老院服务,分别享受9.5折至7折的优惠,并每年分别补贴福利人民币1200元至9000元不等,若老年人不入住养老院,年补贴福利可以年利息方式给付。
为扩展“养老服务”的预售规模,营销团队通过组织人员上街或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园、市场、车站等地向老年人散发传单,组织推荐会邀请老年人听课等方式,向三明地区不特定老年人宣传、预售“养老服务”。2010年4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汪某禄、陈某向三明地区不特定的1542名老年人预售“养老服务”,集资累计9350.62万元。集资款项部分用于优惠返还、补贴等变相付息及返还本金、支付营销团队费用等,造成集资参与人直接经济损失4608.49万元。2021年6月18日,被告人汪某禄、陈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禄、陈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伙同他人通过召开推荐会、发放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老年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综合两被告人的相关犯罪情节,三元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汪某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并继续追缴两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同时对查封房产及扣押款项依法予以处置,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两被告人上诉后,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追钱到治乱、从惩恶到护老,我们始终坚持将追赃挽损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加大对涉案财产的查控力度,最大限度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三元区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
据了解,本案是一起以养老院名义向不特定老年对象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涉案资金量大、时间跨度长、资产查明难。
在办理此案的过程中,三元法院联合公安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团队全面梳理涉案资金流向,全力追踪关联账户,仔细甄别案外人财产,最终追赃挽损2290余万元,尽最大努力为老年人追回养老钱,也为联动开展追赃挽损提供了新思路。
近年来,福建法院不断加大财产执行力度,加强与公安、检察、金融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协作配合,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完善涉案财物查明查控机制,做好涉案财产清运、变现、归集和清理工作,应追尽追、应退尽退,努力提升财产执行到位率和清退比例。2024年以来,全省法院执结非法集资类案件251件,执行到位金额10.53亿元。
法规集市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 王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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