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领到赔偿金
分类:5版 民生社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9-01
A+ | a本报岳普湖讯(石榴云/新疆法治报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迪丽努尔·阿卜杜吾普尔 宋玉龙)近日,岳普湖县人民法院通过涉民生案件“绿色通道”执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为工伤职工艾某执行到位赔偿款19万余元。该案的特殊性在于,因涉事公司在诉讼阶段自行撤诉,导致仲裁裁决自动生效,最终公司依法履行全部支付义务。
申请执行人艾某因工伤待遇问题与岳普湖县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经岳普湖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某公司需向艾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及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9万余元。
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岳普湖县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该公司以“已与艾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审查后准予撤诉。然而,撤诉后双方并未实际签订和解协议,艾某遂依据已生效的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启动“绿色通道”,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明确告知其若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将面临失信惩戒、限制高消费、罚款甚至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
某公司负责人接到法律文书后情绪激动,向法官诉苦:“我们本来谈好调解方案了,是他不讲信用,我们一撤诉他就不签协议了。”
面对负责人的不满,法官当场释法说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起生效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裁定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且,调解协议应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法院确认才有保障。”
最终,该负责人当日将全部案款汇入法院指定账户,现法院已将案款发放至申请执行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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