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者撞上工程设施 家属索赔
分类:说法拉理 来源:新疆法制报网 作者:记者 张秀 通讯员 穆丹 艾菲娅·阿不来孜 发布时间:2025-08-28
A+ | a新疆法制报网讯 近日,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醉酒驾驶引发的赔偿纠纷案。
2024年5月的一天,李某醉酒后驾驶摩托车,不慎撞上某餐吧装修施工现场搭建的脚手架斜撑杆,头部受到重创,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醉酒后无证超速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的家属认为,餐吧、施工方和相关物业公司作为建设单位非法占道施工,未对施工现场进行封闭管理,致使脚手架暴露在外,造成严重安全隐患,应当共同承担责任,遂将上述三方起诉至水磨沟区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34万余元。
上述三方认为,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负有高度注意义务,在正常驾驶条件下,应具备足够的判断能力与操控能力,可以避免碰撞路边障碍物。其醉酒后驾驶摩托车,反应能力、操控精准度严重下降,最终酿成惨剧,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同时,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指出,李某未取得驾驶证、醉酒后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此外,施工现场外围设置了明显的警戒标识,摆放了安全锥筒等警示物,足以引起过往行人及车辆的注意。
法院审理认为,施工方在公共道路区域搭设脚手架,脚手架外侧虽设置安全网,但斜撑杆底部未采用底座固定,直接以杆体末端接触路面,且呈倾斜状态置于道路通行区域,增加了夜间通行车辆尤其是失控状态下的碰撞风险,现场仅设安全锥筒,不足以有效防范危险。
法院认定,李某家属的相关损失为8.7万元,自行承担85%责任;施工方未能尽到合理安全防护义务,构成公共安全隐患,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作为园区管理方,未履行施工监督及风险排查职责,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餐吧未直接参与施工,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施工方赔偿1.3万元。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责任编辑 李冰姿
标签:
最新更新
- 新疆出台肉羊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 新疆发布2026年清明节文明祭扫倡议书
- 新疆多地推行春假 打造“行走的成长课堂”
- 自治区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专题学习会暨省级领导读书班举行
- 自治区政府召开专题学习会议
看新疆新闻,关注法制报微信
版权和免责申明
新疆法制报网制作的专题内容,所注“中国西部网讯”均为新疆法制报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新疆法制报网”并保留“新疆法制报网讯”电头。




